(1)匯付:發貨后,出口商→進口商 注意留底,郵寄記錄。 (2)托收:出口商" />
一、交單(結匯單證的交單) (1)匯付:發貨后,出口商→進口商 注意留底,郵寄記錄。 (2)托收: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進口商 (3)L/C:出口商→議付行或寄單行→開證行或付款行→進口商 (一)信用證項下交單 1.正常單據的交單 三要求:單據齊備;內容正確;提交及時。 2.有不符點單據的交單 (1)議付行同意議付: a.出口商交單,并提供書面擔保書; b.銀行議付并向開證行聲明:如開證行拒付則可要求出口商退款加息。 (2)議付行不同意議付: 受益人可要求議付行向開證行通告不符點,請開證行授權議付或改做托收處理。議付行在收妥款項后才對受益人付款。 (二)托收項下交單 1.出口商交單據、托收指示書給托收行; 2.托收行將單據、寄單面函給代收行。 注:銀行只需/須核實單據與指示書或面函表面所列一致即可,不必審核內容。 但我國銀行應注意單據中是否存在與現行外管政策相悖的問題。 二、L/C方式下,受益人交單后,銀行的操作流程 (一)議付銀行審核單據 1.5個銀行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2.議付 (二)銀行寄單索償 1.無償付行時: 2.有償付行時: (三)開證行付款 1.收到單據后5個工作日內付款或提出拒付; 2.通知開證人贖單。 (四)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 (五)議付行得到償付后,辦理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