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國際貿易結算票據——匯票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1-18 17:26:24
第一節 國際貿易結算票據
1.1 匯 票
票據的含義
廣義----商業票據+資金票據
狹義----資金票據
票據的三特性
流通性、無因性、要式性
兩大法系
英國《票據法》——英美法系
《日內瓦統一法》——歐洲大陸法系
我國《票據法》與《日內瓦統一法》有很多類似之處。
一、匯票的定義
Drafe ∕Bill of Exchange 是出票人(Drawer)簽發的,要求受票人(Drawee)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其指定的受款人(Payee)的命令。
。ù瞬糠謨热菰谥v付款方式時詳細解釋)在對外貿易業務中,通常是由賣方作為出票人開立以買方或被買方委托的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指定與其有往來關系的銀行為受款人來結算款項。如托收:托收行——收款人,進口商——付款人;L∕C: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議付時需開立以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為付款人,以持票人,出票人或背書人為收款人的匯票;匯付(金融∕銀行匯票)是由匯出行開立以匯入行為付款人、以出口商為收款人的匯票。
二、 匯票的當事人
一般有三個: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保銎比耍杭春灠l匯票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玻芷比耍杭锤犊钊耍ǔ檫M口商或其指定的銀行;在L∕C結算中,若L∕C未指定付款人,根據《UCP500》規定,開證行即是付款人
3.受款人:若L∕C未規定,通常是出口商本人或其指定銀行。
另:還有非基本當事人:背書人(Endorser)、保證人(Guarantor)等
三、匯票的種類
(一)根據付款時間:即期和遠期
。保雌趨R票(sight bill / Demand Draft)
要求見票即付或未規定付款期限的匯票。
。玻h期匯票(Time bill / Usance Bill)
是指約定在將來特定的日期或在將來一定期限進行支付的匯票。
須先提示承兌。
(二)根據有無附有貨運單據:光票和跟單匯票
。保馄保╟lean bill )
是指不附貨運單據的匯票。
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當事人的信用(出票人、付款人或背書人),很少使用,只偶見于收取少量貨款、保險費、運費等。
2.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 )
是指附有貨運單據的匯票。除了當事人的信用外,還有物權的保證,使用廣泛。
。ㄈ┌闯銎比瞬煌
。保虡I匯票(Trade bill)
商號、企業或個人——出票人
商號、企業、個人或銀行——付款人
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出口商用逆匯法(托收或L∕C),向國外進口商收取貨款而簽發的匯票即屬商業匯票。
2.銀行匯票(Banker’s bill)
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銀行。
匯票由銀行(托收行)簽發后,交匯款人,由匯款人寄交國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匯入行)取款。此種匯款方式稱為順匯法(匯付)。
。ㄋ模┌闯袃度瞬煌,分為:
1.商業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是指由商號、企業或個人付款并承兌的遠期匯票。
以承兌人的商業信用為基礎,信用等級低于銀行承兌匯票,較難辦理貼現。
2.銀行承兌匯票 (Banker’s Avveptance Bill)
是由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
以銀行信用為基礎,更易被接受。如L∕C業務中的匯票。
(五)根據當事人的重復性:普通和變式
。保胀▍R票:三基本當事人不同
。玻兪絽R票:三方當事人當中有重復者則為變式匯票。分為三類:
出票人和受票人(付款人)相同的己付匯票;
出票人和收款人相同的己收匯票;
收款人和付款人相同的付收匯票。
。└鶕䥇R票的流通地域,分為:
。保畤鴥葏R票(Inland bill /Dometic bill)
出票地與付款地處于同一國家。
2.國際匯票/外國匯票 (International bill / Foreign bill)
出票地與付款地分處兩國。
區分意義:
1)遭遇退票(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制作拒絕證書的必要性不同:前者由有關各方決定是否出具;后者須由公證人出具拒絕證書(Pretest)
2)運用的法律不同:國內法律→沖突法規
3)份數不同:國內匯票通常單份(solo),國際匯票通常兩份或多份,銀行匯票通常只簽發一份。
四、 匯票的內容:(主要講商業匯票)
格式無統一格式,賣方可向銀行購買也可自行設計。
每一張有效的匯票須具備以下項目:匯票樣例見JP436
為了讓學生對匯票有個整體認識,先向其展示各種匯票樣本,并簡單介紹匯票的內容。然后再具體講解每一項內容填制的具體要求。
。ㄒ唬┯“匯票”字樣
“Bill of exchange”;“Draft”
(二)匯票號碼(No.)
通常與發票號碼相同,也可填其他有利于識別的號碼。
(三)匯票的出票日期與地點
1.匯票的出票日期:通常在交單時由銀行打上交單當天的日期。
其他單據的簽發日和實際裝船日≤出票日期≤規定的交單日
日期月份需用英文。
2.出票地點:關系到法律適用的問題(多使用“行為地法律”),原則上應是出口商所在地,一般與日期相連。通常由銀行代填。
應是出口商所在地,一般與日期相連。
(四)出票條款又稱出票根據,表明匯票起源。
1.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必須有出票條款,包括三部分: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如:
Drawn under 開證行完整名稱 L/C No. 信用證號 Dated 開證日期
注意:如果信用證列明了具體的出票條款,則照其原樣填制。
2.托收項下,如:
Drawn under Contract No. 合同號 against Shipment of 貨物名稱 for Collection.
。ㄎ澹┙痤~(大、小寫):須是確定的金額
小寫(Amount in figures):USD1000,000.00
大寫(Amount in words):(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thousand only .
如規定了利息,還須注明“Payable with interest @…%”。
必須一致,不得涂改(我國:如不一致,無效;其他:以文字為準)。
。└犊钇谙蓿═enor)
1.《日內瓦統一法》和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四種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
如:“At……/******/_____sight”(見票即付)
(2)定日付款
如:“At 30 May 2008 Fixed”
(3)出票后定期付款
如:“At 30 Days After Date”或“At 30 Days’Date”(出票后30天付款)
(4)見票后定期付款
如:“At 30 Days After Sight”或“At 30 Days’Sight”(見票后30天付款)
美國《票據法》:
(5)延期付款
a.提單日/交單日/其他特定日后定期付款
b.匯票注明日期后定期付款
如:“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Presentation /Shipment(April 2,2007)”
*此種情況的實務處理。
如L/C規定:DRAFTS AT 9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提單顯示:ON BOARD DATE: MARCH 16,2007,DATE OF ISSUE:MARCH 15,2007.
那么匯票的付款期限應如何顯示?
方式一:
NO.AB12 NANJING,MARCH 16,2007
DRAWN UNDER *** L/C NO.** DATED *** FOR USD**
AT 9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MARCH 16,2007)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方式二:
NO.AB12 NANJING,MARCH 16,2007
DRAWN UNDER *** L/C NO.** DATED *** FOR USD**
AT 90 DAYS’ DATE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方式三:
NO.AB12 NANJING,MARCH 16,2007
DRAWN UNDER *** L/C NO.** DATED *** FOR USD**
AT JUNE 14,2007 FIXED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2.計算到期日的國際慣例
計算到期日的方法要按照文義和國際慣例:
①UCP600規定,“從……開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詞用于確定到期日期時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②“月”為日歷月
③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按15天計算。
教材舉例有誤!
④到期日如遇節假日等非營業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營業日。
(七)受款人(收款人payee)及無條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受款人即匯票抬頭人,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當事人。三種表示:
1.指示性抬頭:最普遍,可憑背書轉讓。
“Pay to the order of……”,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America.
Pay to bank of America or order.
Pay to bank of America.
2.限制性抬頭:不可轉讓。
“Pay to ……(公司名稱或人名) only/not transferable”,如:
Pay to John Smith Only.
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not to order.
注:如無only或not transferable或其他類似的限制性詞語,視同指示性抬頭,可背書轉讓。
3.來人式抬頭/持票式抬頭:不須背書即可轉讓。
“Pay to bearer/ holder”
我國此類匯票無效!
*應用:
(1)在國際結算業務中,匯票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銀行指示為抬頭的。
(2)L/C如特別規定,應以議付行為受款人;無證托收的匯票,一般以托收行為受款人。
(八)付款人(payer drawee受票人)
一般位于匯票左下角,即“To:(付款人)”
1.L/C下
L/C的付款人一般是L/C的開證行、付款行。
如L/C未規定付款人,一般應以開證行為付款人。
L/C中相應的付款人表示為“Drafts drawn on...”
UCP500規定,L/C不應開立以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如開立了該匯票也僅視做一種附加單據,而不能作為金融單據。
2.托收項下:
Drawee一般是進口商,應填寫其全稱及詳細地址。
(九)出票人(Drawer):名稱、公司章、負責人簽字
一般位于右下角。
通常為出口人或信用證的受益人。
匯票必須要有簽字。
例如:
(FOR) ABC CO. LTD.
JOHN SMITH(本人簽字)
MANAGER(簽字人職務,可無)
(十)關于付一不付二和付二不付一
為防遺失,商業匯票通常開立一式兩份,分別寄發,但付款人只對其中的一份承兌或付款,當對其中的一份承兌或付款時,另一份隨即作廢。故,需在匯票上注明:
第一聯:“At ... of this Exchange(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日后付款,本匯票之第二聯未付”
第二聯:First 和 Second 對調
*補充(必須掌握):
匯票的當事人 | ||
|
信用證項下 |
托收項下 |
出票人 |
受益人 |
出口商 |
收款人 |
議付行; |
托收行(或憑其指示) |
付款人 |
開證行指定的付款行; |
進口商 |
五、匯票的流轉程序(票據行為)
出票→提示→承兌→背書→付款……
(一)出票(Draw或Issue)
是“主票據行為”,其他為從票據行為。
兩個動作:
1.出票人寫成匯票并簽字;
2.交付,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只有經過交付,匯票才開始生效。
出票人承擔保證該匯票得到承兌和/或付款的責任,若匯票得不到承兌和/或付款時,出票人應當向持票人清償被拒付的匯票金額和自到期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拒約證書等的費用。
付款人在其未簽字前并不對付款承擔責任,因為匯票只是由出票人擔保的“信用貨幣”,收款人的債權完全依賴于出票人的信用。
(二)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兌的行為。
付款人見到匯票稱為見票(sight)。
1.提示的分類:
①提示承兌(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②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2.提示的期限:
各國規定不同:
①《日內瓦統一法》:出票日起1年內;
②《英國票據法》:合理的時間;
③我國《票據法》
a.見票即付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日后1個月內;
b.定日付款或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
對已承兌的遠期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①《日內瓦統一法》:到期日或其后兩個營業日內;
②《英國票據法》:付款到期日當天;
③我國:自到期日起10日內。
(三)承兌(Acceptamce)
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時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日即見票日)
1.承兌的手續:
①付款人寫“承兌”(Accepted)字樣;
②注明承兌日期(我國規定,未注明的,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三天為承兌日期);
③簽名。無①而僅有③者視為承兌。
2.承兌交付的兩種做法:
①實際交付Actual Delivery:付款人承兌后,將匯票交給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時再提示付款。
②推定交付:付款人承兌后,留下匯票,而代以“承兌通知書”(Accepted by Advice)交給正當持票人,到期憑以付款。
3.承兌的法律效果
一經承兌,付款人即成為Acceptor,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便成為匯票的從債務人。
4.承兌的考慮時間
①《日內瓦統一法》:從第一次提示后之次日至第二次提示日為止;
②《英國票據法》:在提示的次一個營業日營業時間終了之前;
③我國:收到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天內承兌或拒絕。
5.承兌的種類(方式)兩種
①普通承兌:付款從對匯票內容一概接受,無條件地承兌。如
ACCEPTED
DEC,11,2005
(signed)
②限制承兌:保留性承兌,承兌人承兌時外加一些對匯票內容的修改。
a.帶有條件的承兌(conditional~)
b.部分承兌(Partial~):只承兌匯票金額的一部分;
c.地方性承兌(Local Acceptance):承兌時指明僅在某地支付。
d.延長時間(Qualified acceptcnce as to time)如:原來是出票日后3個月付款的匯票,承兌時寫明6個月付款。
我國規定:承兌附有條件的,被為拒絕承兌。
另:參加承兌(Acceptance for Honor )
是指票據提示后遭到付款人拒絕承兌,或因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獲得承兌時,由第三者即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r)對匯票承兌,當匯票到期時,若付款人拒不付款,則由參加承兌人負責付票款。
目的:保全票據上有關債務人的信用——“榮譽承兌”
法律地位:次債務人(僅對被參加承兌人及其后手承擔義務)。
我國未有此概念。
(四)付款(Payment)
付款人向持票人按匯票金額支付票款的行為。
1.手續:
①付款人付款;
②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簽字,并注明“付訖(PAID)”字樣;
③付款人收回匯票。
自此,匯票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結果,匯票注銷(discharge)。
2.付款人的責任:兩個
①應正當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 )
三層含義:
a.應在到期日或以后付款,若提前,自擔風險。
b.應付款給合法持票人:證明提示人的身份及背書的連續性。
c.應是善意付款。
②應支付金錢
可按付款日市場匯率將匯票指定貨幣兌換成本幣支付給持票人。
3、參加付款(Dayment for honor)
指當票據被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參加付款人(Drawee for honor)對票據進行付款的行為。
(五)背書(Endorsement/Indorsement)
是轉讓匯票的一種手續,指匯票的抬頭人(受款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注受讓人即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匯票交受讓人的行為。背書后,匯票的收款權利便轉移給受讓人。
1.前手,后手
①對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以前的背書人及原出票人皆是“前手”。
②對出讓人來說:所有自他出讓以后的受讓人都是“后手”。
前手對后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2.背書的類型
①限制性背書(Restrictive endorsement)即不可轉讓背書,如
Pay to A Co. only /not tronoferable/not to order
《英國票據法》規定:只能由指定的被背書人憑票取款,不能將匯票再行轉讓或流通。
我國《票據法》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后,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日內瓦統一法》:同上。
較少使用!
②持別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
“記名背書”、“正式背書”、“完全背書”:背書人先做被背書人記載,然后再簽字。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Pay to A Co or order.
③空白背書:“無記名背書”、“不記名背書”
可自由流通,無背書轉讓。
我國不允許。
④帶有條件背書(conditional~)
指支付給被背書人的指示是帶有條件的。
根據票據法的一般規則,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條件的,該條件不具效力,但背書仍然有效。部分背書除外。
但某些國家(如美國)的法律規定,付款人/承兌人履行付款責任取決于條件的完成。
⑤托收背書(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指要求被背書人按委托代收票款的指示處理匯票。
Eg: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C bank .
由于受委托收款的被背書人(C bank)得到的是代理權而不是債權,故不能背書方式轉讓本不屬于他的匯票權利,但可再作托收背書,再委托他人收款。
背書應當連續,我國規定,后手應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真實性負責。
應用:持票人背書轉讓給銀行以貼現。
(六)拒付(Dishonour)
拒絕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人避而不見、破產、死亡或是虛構、無資格致付款已事實上不可能時,均稱為“拒付”又叫“退票”。
(七)追索(Recourse)
是指匯票被拒付時,持票人對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或其他的匯票債務人(如保證人)要求清償匯票金額及費用(包括利息及作成“拒付通知”和“拒付證書”的費用)的行為。
行使追索權的三個條件:
1.須在法定期限內提示匯票;
2.須在法定期限內發出退票通知拒付通知;
3.外國匯票遭到退票,須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行使追索權的期限:
《英》——6年
《日》——6個月~1年
我國——
持票人→出票人、承兌人: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前手:拒付之日起6個月
清償持票人→前手:清償之日起3個月
(八)保證(Guarantee)
由保證人(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者)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在匯票上或粘單上)。
手續:①“保證”字樣
②被保證的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參加承兌人
③保證人的名稱住所,日期(無日期者出票日期即為保證日期)
④簽名
關于②:我國:已承兌的,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也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票據保證與一般保證不同:保證人員有與被保證人完全相同的責任。
實際業務中,當付款人是被保證人,銀行為保證人(如保兌行)時,保證銀行就直接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其清理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