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 法規 定
出口企業將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出口后,因故發生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 />
| 出口商品退運的補稅 (一)稅 法規 定 出口企業將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出口后,因故發生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出口企業須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簽發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方能辦理退運手續。 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從簡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或在年終清算時調整);以前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補繳原出口退稅款。 應補稅額=退運貨物出口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 稅率 若退運貨物由于單證不齊等原因已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則無須補繳稅款。 (二)辦理程序 出口企業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關于申請出具(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貨物運單或提單。 4.出口收匯劃銷單。 5.關于退運情況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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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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