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出口收匯核銷常識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12-28 17:04:40
出口收匯核銷常識
出口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準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 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 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5) 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 出口合同復印件。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并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于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并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注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準件。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后,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并出具加?quot;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并具備下列要素:
(1)經辦銀行的名稱;
(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
(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
(4)收匯金額及幣種;
(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
(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
(7)核銷單編號;
(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
(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10.對于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于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
(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帳戶的;
(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后,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
(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11.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完核銷手續后,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日期,并加蓋"已核銷章"后,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后,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單位負擔),并作如下處理:A.對于空白核銷單,予以注銷;B.對于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C.對于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后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況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2)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3)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后,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準件,銀行憑該批準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并在補辦的出收匯核銷專用聯上注明"補辦"字樣。
13.出口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外匯局給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從領單之日起4個月內未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
(2)未經外匯局批準,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180天內未收匯或者收匯后30天內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在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款日收匯或者收匯后30天內未核銷的;
(3)出口收匯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10%且無正當理由的;
(4)遺失核銷單后,自遺失之日起15天內未向外匯局掛失的;
(5)未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未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6)多次丟失核銷單、情節嚴重的;
(7)因關、停、并、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未按時將全部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出口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準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 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 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5) 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 出口合同復印件。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并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于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并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注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準件。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后,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并出具加?quot;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并具備下列要素:
(1)經辦銀行的名稱;
(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
(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
(4)收匯金額及幣種;
(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
(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
(7)核銷單編號;
(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
(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10.對于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于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
(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帳戶的;
(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后,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
(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11.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完核銷手續后,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日期,并加蓋"已核銷章"后,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后,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單位負擔),并作如下處理:A.對于空白核銷單,予以注銷;B.對于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C.對于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后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況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2)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3)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后,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準件,銀行憑該批準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并在補辦的出收匯核銷專用聯上注明"補辦"字樣。
13.出口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外匯局給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從領單之日起4個月內未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
(2)未經外匯局批準,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180天內未收匯或者收匯后30天內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在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款日收匯或者收匯后30天內未核銷的;
(3)出口收匯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10%且無正當理由的;
(4)遺失核銷單后,自遺失之日起15天內未向外匯局掛失的;
(5)未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未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6)多次丟失核銷單、情節嚴重的;
(7)因關、停、并、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未按時將全部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