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UCP600》" />
| 租船運輸是一種無固定船期、航線、港口的不定期船運輸,根據船東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租船合同來實施運輸。 根據《UCP600》,由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他們的具名代理人簽署的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提單就是租船合同提單。這類提單不能作為一個完整的獨立文件,它受租船合伺條款的約束,租船合同提單是否代表物權憑證完全取決于租船合同所訂立的內容。 租船合同提單主要內容: 1.單據名稱(title) 根據《UCP600》,表明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提單(租船合同提單),無論名稱如何,由船長、船東、租船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的,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裝上具名船只并從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發運至卸貨港的運輸單據,都被銀行接受。 按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填寫,并盡可能填寫實際港口的名稱。例如某信用證規定裝貨港為“from Chinese port”,租船合同提單上可以填寫“from Chinese port”,也可以填寫“from Shanghai,China”。 按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填寫。根據《UCP600》,卸貨港也可顯示為信用證規定的港口范圍或地理區域。例如某信用證規定卸貨港為“to option Singapore/Karachi”,租船合同提單上可顯示“Singapore/Karachi”,也可以顯示“Singapore”,或“Karachi” 2.簽發或證實(sign or authenticate) 根據《UCP600》,租船合同提單由以下人員簽署和證實: (1)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 (2)船東或其具名代理人。 (3)租船人或其代理人簽發。 (4)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簽字必須標明其船長、船東、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5)代理人簽字必須標明其系代表船長、船東還是租船人簽字。 (6)代理人代表船東或租船人簽字時必須注明船東或租船人的名稱。 租船合同提單簽發人和表示方式見表。
3.更正處(corr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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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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