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托運單的內容和繕制規范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12-15 16:28:16
無論是紙質托運單還是電子托運單,以下內容和繕制規范都是一樣的。
1.托運人(shipper)
填托運人的全稱、街名、城市、國家名稱,并填寫聯系電話、傳真號。
(1)托運人可以是貨主。
(2)托運人可以是貨主的貿易代理人。
(3)托運人也可以是貨主的貨運代理人。
在信用證結匯方式下,托運人一般按信用證的受益人(beneficiary)內容填寫。
2.收貨人(consignee)
填收貨人的全稱、街名、城市、國家名稱,并填寫聯系電話、傳真號。
(1)收貨人可以不記名,填寫憑指示字樣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等,這種提單可以轉讓。一般托運人依據信用證對裝運文件的要求,顯示這種憑指示字樣。
(2)收貨人可以記名,填寫實際收貨人,也可以是貨運代理人。通常,貨主委托其貨運代理托運并且運費到付時,承運人提單上收貨人是貨運代理人,貨代提單上收貨人是實際收貨人。
(3)承運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貨物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收貨人。如果實際業務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收貨人,托運單中收貨人欄內填寫第一收貨人,通知人欄內填寫第二收貨人。
3.通知人(notify party)
填寫通知人的全稱、街名、城市、國家名稱,并填寫聯系電話、傳真號。
通知人一般為第一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信用證結匯方式下,銀行作為第一收貨人,顯示在提單收貨人欄內,開證申請人是實際收貨人,顯示在提單的通知人欄內。
4.裝運港(port of loading)
填寫裝運實際貨物的港口全稱,必要時加上港口所在國家(地區)的名稱。
(1)在信用證項下,必須按照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填制。
(2)對于從內陸點送貨到沿海港口,發貨地不一定是裝運港。
5.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
填寫實際貨物被最后卸離船舶的港口全稱,必要時加上港口所在國家(地區)的名稱。
(1)通常,卸貨港是最終收貨人所在國家(地區)的港口。但有時候卸貨港只是靠近收貨人所在國家(地區),不在收貨人所在國境或關境內,這時托運人要依照合同規定或收貨人清關要求,并結合承運人的航線、掛港、轉運等情況來選擇卸貨港或指運地。
(2)對于信用證結匯方式,必須按信用證中規定的卸貨港填制。
(3)對于有中間商加入的三角交易,一般貨物被直接運到最終收貨人所在國家(地區)的港口,而貨款包括運費則可以與中間商結算。
6.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 for the merchant's reference)
填寫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城市名稱、國家(地區)名稱。
有時候最終目的地與卸貨港相距甚遠,從卸貨港到最終目的地的費用需要明確由誰支付,才可以填制目的地。常見的承運人提單顯示卸貨港,在貨代提單才顯示最終目的地,這時,由貨代的卸貨港海外代理在卸貨港支付從裝運港到卸貨港的運費給承運人,并從承運人處提取貨物后,自行用其他運輸工具將貨運至最終目的地,貨代向收貨人收取從裝運港到最終目的地的全程運費后將貨交給真正收貨人。
7.貨物名稱與包裝種類(kind of packages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本欄填寫符合信用證或合同規定并與實際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成分、品牌等相一致的貨物名稱和包裝種類。
這部分內容相當重要,一方面提單受讓人是根據提單中對貨物描述來判斷接受貨物和支付貨款的;另一方面也是向海關申報放行的主要內容,也是出口企業取得海關退稅證明聯的主要內容。因此嚴格做到品名、包裝、數量的“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單貨一致”有重要意義。
8.箱數與件數(No.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此欄填制裝入集裝箱內貨物的外包裝件數或集裝箱個數,分別用羅馬數字小寫和英文大寫數字來表示。
(1)在提單正面印有“不知條款”,表示承運人不知道集裝箱內實際裝入的貨物品質和數量。因此托運人對于實際貨物的品質、數量和件數承擔全部的責任。承運人不承擔集裝箱內貨損、貨差和短缺的責任。
(2)件數有時候是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支付賠償金的計費標準。因此,一般要求托運人填寫件數的小寫數字同時還要填寫大寫件數,以防篡改。例如:托運貨物100箱,此欄填寫“100CTNS”和“SAY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3)對不同包裝種類的貨物混裝在一個集裝箱內,這時,貨物的總件數顯示數字相加的和,包裝種類用件數統稱“packages”來表示。例如:托運A貨物loo箱、B貨物50包,此欄填寫“150PKGS”和“SAY ONE HUNDRED AND FIFTY PACKAGES ONLlY.”。
(4)對于集成托盤包裝的貨物,一般除了填報托盤只數外,還在托盤只數后的括號內填報每只托盤上的貨物的小件數。例如:5 pallets(s.t.c.30 cartons),表示共計有5只托盤,每只托盤上裝有30紙箱貨物。
9.封志號、標記與號碼(seal No.&Marks&Nos.)
(1)封志號是發貨人裝箱完畢后在集裝箱箱門上加封封志的號碼,此號碼是唯一的。一般在提單上顯示封志號,托運單上不填報。收貨人提貨時應檢查封志號,如果實際貨箱上封志號與提單載有的封志號相一致,表示該集裝箱門未曾被開啟。
(2)常用的封志有承運人規定的“專用封志”和非規定的“普通封志”兩大種類。一般一個集裝箱加封一個封志,必要時可以同時使用兩個封志,允許一個集裝箱有兩個封志。
(3)如果遇到海關開箱查驗,通常會發生更換封志的情況,這時,托運人必須將更換后新的封志號顯示在提單上,同時作廢舊的封志號。
(4)此欄填報的標記與號碼應與實際貨物外包裝上正面嘜頭的全部內容完全一致,包括數字、字母和簡單圖形。
(5)如果貨物外包裝上的嘜頭內容較多而無法在有限空間的本欄目中顯示,一般承運人接受“貼嘜”,但提單貼嘜處須蓋上與“簽單章”一致的騎逢章。
(6)托運單上的嘜頭與實際貨物嘜頭不一致時,承運人或海關都可以認為是貨單不一致而拒絕放行或裝運。
10.毛重(gross weight)
填報實際貨物的毛重,以公斤為計量單位。
(1)托運單填報的毛重應與實際貨物毛重相一致,不得偽報、瞞報或虛報。
(2)實際毛重應不超過集裝箱最大限重.否則由此造成的運輸過程中因超重而產生的損失均由托運人負責。
(3)托運單上的重量應與其他文件上的重量一致,如報檢單、通關單、報關單和提單等。
11.體積(measurement)
填寫實際貨物的體積,一般以立方米為計量單位。
12.運費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運費是由托運人對承運人安全運送和交付貨物而支付的一種酬勞,也是合同成立的對等條件。因此,有關運費由何方在何地支付,都應在托運單上載明。一般顯示“FREIGHT PREPAID”為托運人在裝運港支付運費;“FREIGHT COLLECT”為收貨人在目的港支付運費。
13.要求簽發的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Ls)
托運人要求簽發提單的份數,在此欄內填報。
(1)根據《UCP600》,信用證規定的每種單據須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如果信用證使用諸如“一式兩份(induplicate)”、“兩份(in two fold)”、“兩套(in two copies)”等用語要求提交多份單據,則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滿足要求,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
(2)每份提單具有同等效力。
(3)收貨人持憑其中的任一份提單提取貨物后,其他份提單即刻自動失效。
14.要求簽發的提單日期和地點(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托運單上應提出提單簽發時間和地點的要求,以滿足結匯文件的要求。提單的簽發日期將被視為發送、接管或裝運的日期,也即發運的日期。如單據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發送、接管或裝運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提單簽發地點,通常為裝運港所在城市,并在該地簽發。
15.托運人簽字、蓋章
托運人在完成上述內容的填寫后,必須蓋章簽字,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