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證的審核 (一).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 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的: 1.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證由于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于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6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應該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 3.信用證未生效; 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生效”。 5.信用證密押不符; 6.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 7.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 8.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二).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 1.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后若干天內或見票后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由于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證中的裝船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船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匯。 |
熱門資料下載: |
單證員考試論壇熱貼: |
【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
閱讀上一篇:2010年單證員考試發票復習資料詳解 |
|
閱讀下一篇:2010年單證員考試信用證的審核詳解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