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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IP和CIF區別 對貿易術語CIP的解釋: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對貿易術語CIF的解釋: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二、CIP和CIF有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價格構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保險費,即運輸合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負責訂立;交貨地點均在出口國的約定地點;出、進口清關責任劃分都是出口方負責出口、進口方負責進口通關;風險在交貨地點交貨完成而轉移給買方,而運費、保險費卻延展到目的地(港)。但兩者也有明顯不同,也正是這些不同使CIP術語比CIF術語更適合內陸出口業務。 1、從適用的運輸方式看,CIP比CIF更靈活,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CIF只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航運),CIP卻適合任何運輸方式。而對于內陸地區而言,出口時運輸方式也是多種的,比如出口到美國、東南亞地區,一般是陸海聯運;出口到歐洲,一般是陸運。 2、從出口方責任看,使用CIP術語時,出口方風險與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同步轉移,責任可以及早減輕。CIF術語下,出口方是在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是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不管貨物處于何方的實際處置之下,賣方都要向買方承擔貨損等責任。CIP術語下則比較靈活,由雙方約定,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在內陸地區,但無論在哪里,出口方責任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止,出口方只負責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任務,此后貨物發生的一切損失均與出口方元關。 3、從使用的運輸單據看,使用CIP術語有利于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CIP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范圍要大于CIF,因具體運輸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單據,又可以是陸運運單、空運單、多式聯運單據。承運人簽發后,出口方即可據以結匯。這樣,縮短了結匯和退稅時間,提高了出口方的資金周轉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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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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