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商法規定承運人與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受提單約束。在記名提單情況下,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關系是以提單以及其所簽訂的其他運輸協議為準,因為記名提單不可轉讓,所以對記名收貨人來說僅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關系上應以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的合同為準,即記名收貨人的法律關系與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是一樣的。因此,如果托運人有任何改變運輸合同的協議,都應該約束記名收貨人。這一點與指示提單或不記名提單有明顯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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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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