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2010年公務員行測常識判斷考點串講一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0-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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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常識

  》》考點串講

  考點1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核心知識

  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2.政治權利和自由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監督權與獲得賠償權。

  (3)政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1)財產權;(2)勞動權;(3)勞動者休息的權利;(4)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5)受教育的權利。

  6.特定人的權利

  (1)保障婦女的權利;(2)保障退休人員和軍烈屬的權利;(3)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和老人;(4)保護未成年人;(5)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的權利。

  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照法律納稅。

  6.其他義務,如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等。

  》》例題精講

  【例】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關于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200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真題-98題】

  A.國家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滿18周歲,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中國公民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物質幫助權

  D.國家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C。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對所有的公民而言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它主要包括:第一,財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勞動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名師點評】該題是對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考查。

  考點2 選舉制度

  核心知識

  選舉形式——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

  1.鄉級、縣級人大代表由選區的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2.地市級、省級人大代表由下一級的人大間接選舉;

  3.全國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

  》》例題精講

  【例】下列人員中,通常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是(  )。【200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真題-101題】

  A.局長、廳長、委員會主任

  B.副局長、副廳長、委員會副主任

  C.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D.副省長、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D。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8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以,正確答案是D。

  【名師點評】本題考查的是我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內容。

  考點3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核心知識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大每屆任期5年。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1)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憲法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2)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的權力。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和修改涉及整個國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問題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基本法律。

  (3)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決定和罷免權。

  (4)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5)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權。

  (6)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包括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常委會每屆任期5年,其中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其他組成人員不受此限。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1)立法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

  (2)法律解釋權。

  (3)監督權。

  (4)重大事項決定權。

  (5)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例題精講

  【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包括(  )。【2009年3月內蒙古公務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真題】

  A.人事任免權 B.法律監督權C.立法權 D.司法權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D。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立法權;監督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簡稱監督權;討論、決定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項,簡稱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包括司法權。

  【名師點評】本題是對人大職權內容的直接考查。

  考點4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

  核心知識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不包括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特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連任一次。

  》》例題精講

  【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憲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兩項制度。【200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真題-96題】

  下列對這兩項制度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B.自治區可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C.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的外交權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D。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并且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名師點評】本題重點考查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涵義。考生需注意的是,特別行政區不享有獨立的外交權。

  考點5 犯罪構成要件

  核心知識

  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具有4個構成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以及犯罪的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不同于犯罪對象,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2.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侵害的客觀外在事實特征。

  3.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類型。

  (2)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例題精講

  【例】甲欲殺死乙,在乙飯碗里投放毒藥,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飯菜,甲為了殺死乙,沒有阻止丙,結果導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對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是( )。【200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真題-118題】

  A.過于自信的過失 B.疏忽大意的過失

  C.間接故意 D.直接故意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C。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之分,兩者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間接故意是“放任”。本題中明知會造成丙的死亡,仍放任該行為,造成結果的產生,屬于間接故意。

  【名師點評】本題考查的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方面。

  考點6 主刑和附加刑

  核心知識

  主刑

  主刑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

  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讓其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群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拘役是對犯罪分子在短時間內剝奪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監禁的一種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從事勞動生產,并進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終身自由并強制其參加勞動生產、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附加刑

  1.罰金指強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一種刑罰。

  2.剝奪政治權利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沒收財產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

  4.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這種方法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例題精講

  【例】某人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在此期間,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權利或實施哪些行為?(  )【200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真題-112題】

  A.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擔任國家機關的公務員

  C.擔任某公辦大學的普通教師

  D.言論、集會、出版、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C。《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名師點評】本題是在考查剝奪政治權利這一附加刑所涵蓋的內容。

  考點7 人身傷害型犯罪

  核心知識

  1.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4.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刑訊逼供致人輕傷的應以刑訊逼供罪從重處罰,但若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死亡的,超出了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應當直接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例題精講

  【例1】(2009年內蒙古)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下列哪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

  A.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 B.失火罪

  C.窩藏、包庇罪 D.綁架罪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A。《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名師點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八大類惡性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例2】工人孫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動攜帶鄰居6歲小孩進入村旁林深路險、豺狼出沒的山林中狩獵玩。走入山林約5公里的時候,兩人失散。孫某繼續獨自狩獵,之后既不尋找小孩,也沒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徑直回縣城工作單位。4日后,林中發現被野獸咬傷致死的小孩尸體。孫某的行為屬于(  )。【2006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真題一類卷-112題】

  A.故意殺人 B.意外事件C.過失殺人 D.不構成犯罪

  【解析】本題正確答案為A。不作為犯罪是指以不作為形式實現的犯罪,即負有特定法律義務(不僅是法律明文規定)能夠履行該義務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會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孫某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首先,孫某負有阻止小孩死亡的作為義務。孫某主動攜帶小孩進入危險山林,自然負有義務將他帶出山林,送回村里。其次,孫某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兩人失散,孫某作為一個成年人,自己又能夠繼續狩獵,并且自己出山,說明他能夠去尋找小孩。再次,孫某的不作為直接導致小孩沒被及時找到,而被野獸咬傷致死,孫某的不作為行為與小孩的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故孫某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

  【名師點評】本題通過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對故意殺人罪的掌握程度。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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