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貨工作是指賣方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貨物,并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 " />
一、備貨、報驗 備貨工作是指賣方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貨物,并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 (一)備貨 應注意的問題: 1、有關貨物問題 ( 1 )貨物的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的時候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一致 ( 2 )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余地,萬一裝運時發生意外或損失,以備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 3 )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貨銜接 2、有關貨物包裝問題: ( 1 )盡量安排將貨物裝運到集裝箱中或牢固的托盤上; ( 2 )必須將貨物充滿集裝箱并做好鉛封工作; ( 3 )集裝箱中的貨物應均勻放置且均勻受力; ( 4 )為了防止貨物被盜竊,貨物的外包裝上應注明識別貨物的標簽或貨物的品牌; ( 5 )由于運輸公司按重量或體積計算運費免除口企業應盡量選擇重量輕的小體積包裝,以節省運輸費用; ( 6 )對于海運貨物的包裝,應著重注意運輸途中冷熱環境變化出現的潮濕和冷凝現象 ( 7 )對于空運貨物的包裝,應著重注意貨物被偷竊和被野蠻裝卸的情況。 隨著技術進步,自動倉儲環境處理的貨物越來越多,貨物在運輸和倉儲過程中,通常由傳送帶根據條形碼自動掃描分揀。 3、有關貨物外包裝的運輸標志問題: ( 1 )刷制運輸標志應符合有關進出口國家的規定; ( 2 )包裝上的運輸 標志應與所有出口單據上對運輸標志的描述一致; ( 3 )運輸標志應既簡潔,又能提供充分的運輸信息; ( 4 )所有包裝上的運輸標志必須用防水墨汁刷寫; ( 5 )有些國家海關要求所有的包裝箱必須單獨注明重量和尺寸,甚至用公制,或英語或目的國的語言注明; ( 6 )在運輸包裝上的運輸標志大小尺寸適中,使相關人員在一定距離內能夠看清楚; ( 7 )運輸標志應該至少在包裝箱的四面都刷制,以防貨物丟失; ( 8 )除了在外包裝上刷制運輸標志之外,應盡量在所有的貨運單據上標注相同的運輸標志。 (二)報驗 凡屬國家規定法檢的商品,或合同規定必須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后,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得合格的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經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般不得出口。 二、催證、審證和改證 (一)催證 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遇到市場發生變化或資金發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按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二)審證 1、從政策上審核 2、對開證銀行資信的審查 3、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查 4、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查 5、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條款的審查 6、對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查 7、對單據的審查 8、對其他特殊條款的審查 (三)改證 對國外來證的審核和修改,是保證順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匯的重要前提,我們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認真做好審證工作。《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和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因此,對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在有關當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 三、租船、訂艙和裝運 在 CIF或CFR條件下,租船訂艙是賣方的責任之一。如出口貨物數量較大,需要整船載運的,則要對外辦理租船手續;對出口貨物數量不大,不需整船裝運的,則安排洽訂班輪或租訂部分艙位運輸。 1、各進出口公司填寫托運單(B/N),作為訂艙依據。 所謂托運單是指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寫的向承運人辦理貨物托運的單證。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并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后,即接受這一托運,并在托運單上簽章,留存一份,退回托運人一份,至此,訂艙手續即告完成,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運人的托運單證后,即發給托運人裝貨單(S/O)。 裝貨單俗稱下貨紙。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運人貨物已配妥 XX航次XX船,裝貨日期,讓其備貨裝船;二是便于托運人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海關憑以驗放貨物;三是作為命令船長接受該批貨物裝船的通知。 3、貨物裝船之后,即由船長或大副簽發收貨單,即大副收據。收貨單是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的表明貨物已裝船的臨時收據。托運人憑收貨單向外輪代理公司交付運費并換取正式提單。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裝船出運前向海關申報的手續。按照我國海關法規定:凡是進出國境的貨物,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航空站進出,并由貨物所有人向海關申報,經過海關放行后,貨物才可提取或者裝船出口。 凡是按 CIF價格成交的出口合同,賣方在裝船前,須及時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填制投保單。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續,一般都是逐筆辦理的。 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四排”是指以買賣合同為對象,根據進程卡片反映的情況,其中包括信用證是否開到、貨源能否落實,進行分析排隊,并歸納為四類,即“有證有貨、有證無貨、無證有貨、無證無貨。”“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證為依據,根據信用證規定的貨物裝船期和信用證的有效期遠近,結合貨源和運輸能力的具體情況,分別輕重緩急,力求做到證、貨、船三方面的銜接和平衡,盡力避免交貨期不準、拖延交貨期或不交貨等現象的產生。 四、制單結匯 我國出口結匯的辦法有收妥結匯、押匯和定期結匯三種。 收妥結匯 ,又稱收妥付款,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后,經審查無誤,將單據寄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帳戶的貸記通知數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押匯 ,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余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定期結匯 ,是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到期后主動將票款金額折成人民幣撥交外貿公司。 對于結匯單據,要求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主要單據有匯票、發票、提單、保險單、產地證明書、普惠制單據、裝箱單和重量單、檢驗證書。 處理單證不符情況的幾種辦法: 1 、表提 2 、電提 3 、跟單托收 五、理賠 賣方在處理索賠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1、要認真仔細地審核國外買方提出的單證和出證機構的合法性。對其檢驗的標準和方法也都要一一核對,以防買方串通檢驗機構 弄虛作假或國外的檢驗機構檢驗有誤。 2、要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弄清事實,分清責任。 3、要合理確定損失程度、金額和賠付辦法。 六、非信用證結匯與國際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業務的含義:國際保理又叫承購應收帳款業務,是指在使用托收、賒銷等非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時,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項集買方資信調查、應收款管理和追帳、貿易融資及信用管理于一體的綜合性現代金融服務。 (一)國際保理業務的當事人 1 、供貨商 2 、債務人 3 、出口保理商 4 、進口保理商 (二)國際保理業務的基本程序 1 、進出口商簽訂貨物買賣合同,規定使用 D/A 或 O/A 等非信用證結算方式; 2 、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并書面提出對進口商所審查的信用額度; 3 、出口保理商將出口商提出的信用額度申請轉給與之有業務往來的進口保理商; 4 、進口保理商對進口商的資信進行調查和評估,確定進口商的信用額度,告知出口保理商,并轉通知出口商; 5 、出口商到期交貨,并提交發票及各項貨運單據; 6 、出口商同時將發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即可取得 80% 的發票金額融資; 7 、出口保理商將發票副本送交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將發票入帳,并定期催促進口商按期付款; 8 、進口商到期向進口保理商支付發票全部金額; 9 、進口保理商將發票金額撥交出口保理商; 10 、出口保理商扣除預付貨款、服務費用及其他費用,將貨款余額交出口商。 (三)國際保理業務的特點 1 、貿易融資 2 、信用風險擔保 3 、銷售分帳戶管理和催收應收帳款 4 、資信調查和信用評估 (四)國際保理業務的選擇 1 、出口商對進口國的有關法規、外匯管制、關稅政策等缺乏了解,在出口交易中遇到實際困難; 2 、希望擴大出口,同時又希望盡量減少收匯風險; 3 、采用托收或賒銷等非信用證方式,可能發生逾期或拖欠貨款的情況; 4 、遇有良好出口機會,但進口商不愿開立信用證; 5 、出口商有融資要求; 6 、對進口商資信情況及清償能力存在顧慮,希望解除帳面管理和應收帳款煩惱,以避免壞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