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黑龍江公務員考試申論預測試卷(四)
來源:網絡 發(fā)布時間:2009-09-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問責制
滿分100分時限150分鐘
一、注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應考者閱讀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的測試。
2.作答時限:150分鐘。其中閱讀資料參考時限30分鐘左右,作答參考時限120分鐘左右。
3.仔細閱讀給定資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論要求”依次作答。
二、給定資料
1.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正式實施。2003年非典時期,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在突發(fā)災害事件中,短時間內就同一問題連續(xù)地、大范圍地追究官員責任。從此,官員問責開始走入了公眾的視野。此后,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開始加快推進問責的制度化。“規(guī)定”第二條明確對地方及政府官員問責的情形:(一)特大火災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2004年2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公布,這個全面、系統(tǒng)推行自我約束與促進自我發(fā)展的黨內制度規(guī)范,明確寫入了“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內容。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準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對官員因涉及“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應引咎辭職的相關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將引咎辭職明確引入問責制度。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對領導成員引咎辭職有明確規(guī)定,自此,引咎辭職成為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一種新的責任制度,從法律角度解決了長期困擾人事管理中領導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
2.2008年8月21日,在云南省行政問責辦法、服務承諾制等4項制度實施半年之際,負責實施這項工作的云南省監(jiān)察廳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向新聞媒體通報了“四項制度”實施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2008年1月30日,云南省下發(fā)《中共云南省委關于在全省實行領導干部問責制的決定》。3月1日,云南省全面啟動行政問責。與此同時,云南省實施了“行政問責辦法”、“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等四項制度。
據介紹,截至2008年8月20日,云南全省先后問責各級領導干部542人,其中廳級干部13人,縣處級干部171人,鄉(xiāng)科級干部295人。按分級問責原則,由省政府及省直機關問責89人,州市政府及州市直機關問責236人、縣政府及縣直機關問責217人。從問責人員看,涉及16個省政府部門、16個州市和108個縣(市、區(qū));從問責人員級別看,共問責鄉(xiāng)科級以上領導干部479人,占總數的8838%;從問責方式看,給予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問責的169人,占總數的3118%。
3.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對云南省推行問責制給予高度肯定,認為行政問責對促進服務性政府的轉型、促進政府與民意的互動很有意義,“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廣”。但她同時提醒,有些問題的產生來自制度本身。如果能通過事故結果倒查責任鏈條,并完善相關制度設計,問責就更有意義。
也有的學者認為,隨著中國行政體制變革的推進,現代意義上的官員問責制度正逐步建立起來,做官的風險越來越大。但一些地方雷聲大,雨點小,只出臺問責制度,不見落實:只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有的地方僅僅在民憤大的公共突發(fā)事件搞“火線問責”,在日常工作中,多見的是“太平官”、“和事佬”。
真正的制度性問責,應貫穿于政府管理全過程,貫穿于平日和非常時期。官員問責走向常態(tài)化,意味著問責不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對黨政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后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規(guī)范官員行為,保證權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須建立系統(tǒng)完善的問責體系。
在“官員問責”制下,不是只有貪污受賄的官員才會受處罰,那些沒有盡到相應義務的瀆職人員,那些權力行使不當沒有真正為民所用的官員,都應受到責任追究。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小權力,小責任,小擔當;大權力,大責任,大擔當。
還有的學者認為,云南、四川等一些地方推行的官員問責制主要是由當地黨委、政府推動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為,是一種“上問下”的同體問責,即政府部門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問責。而需要明確的是,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問責的真正主體應是人民。
從邏輯上講,政府官員經過人大授權才擁有公共權力,其責任的對象應是人民。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么在上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難保問責結果的公正性。因此,廣泛開辟渠道,把問責權利歸屬于人民,讓人民監(jiān)督政府,問責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4.2008年9月以來,一批官員因為重大責任事故而被免職。在中國掀起了新一輪的“官員問責風暴”。
山西襄汾潰壩事故
9月14日,因“9·8”襄汾潰壩事故,孟學農被免去山西省省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并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山西省副省長張建民被免職。
9月20日,臨汾市市委書記夏振貴停職檢查,臨汾市市委副書記劉志杰被免職,劉志杰的臨汾市市長職務和周杰的臨汾市副市長職務被提名免去。襄汾縣委書記亢海銀被免職;襄汾縣委副書記李學俊被免職,其襄汾縣縣長職務被提名免職;襄汾縣副縣長韓保全被提名免職。
三鹿奶粉事件
9月17日召開的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接受冀純堂辭去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決定。
9月16日,石家莊副市長張發(fā)旺和市畜牧水產局局長孫任虎被免職。石家莊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張毅,石家莊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局長、黨組書記李志國也被免去黨內外職務。
9月22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因對三鹿牌奶粉事件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被免職。
9月22日,國務院同意李長江辭去國家質檢總局局長職務。任命王勇為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深圳龍崗火災
9月21日,深圳龍崗區(qū)政府副區(qū)長黃海廣因“9·20”火災被提名免職。龍崗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大隊長蔣偉標、龍崗區(qū)龍崗街道辦事處主任黃勇、副主任謝少輝,以及龍崗區(qū)龍崗街道綜合執(zhí)法隊隊長巫勝龍被免職。
9月22日,深圳又處理了“9·20”特大火災事故四名責任人。
河南登封礦難
9月22日,因為河南登封市新豐二礦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登封市委書記張學軍被處黨內警告處分,吳福民被免去登封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職務,建議免去其登封市長職務,登封副市長張宏偉被建議免職。
5.胡錦濤在十七大報告中表示,完善制約和監(jiān)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要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jiān)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
胡錦濤指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zhí)行權、監(jiān)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xié)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guī)則,保證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jiān)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落實黨內監(jiān)督條例,加強民主監(jiān)督,發(fā)揮好輿論監(jiān)督作用,增強監(jiān)督合力和實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2008年新一屆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上也說,“2008年要選擇部分省市和國務院部門開展試點,加快實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
6.2008年11月23日,一條網上消息引起坊間輿論高度關注: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原縣委書記張志國近日履新,職務是沈(陽)鐵(嶺)城際軌道(輕軌)交通工程辦公室副總指揮。消息稱,20日,鐵嶺電視臺于晚間播報的“鐵嶺新聞”披露了張的新職務。
2008年年初,張曾派警察到北京試圖拘傳披露西豐縣丑聞的記者,因此被網民稱之為“史上最牛縣委書記”,“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事件”聞名全國。而張也因為此事于2008年二月被責令引咎辭職,2008年四月,針對張志國尚未辭職的傳聞,鐵嶺官方出來辟謠,稱屬不實報道。“張志國現在鐵嶺家中,未另行安排工作。”——正因為有這樣一個故事,一位縣委書記復出任新職的事才能引起如此波瀾。
本已淡出人們視野的“史上最牛縣委書記”在時隔數月之后,突然轉任新職,內中究竟有什么緣由,被官方定調為“法制意識淡薄”(鐵嶺市委調查結論)的“問題官員”何以“東山再起”?引起了媒體高度關注。
就在消息出來的第二天,鐵嶺市委發(fā)布公告,稱“迄今為止,中共鐵嶺市委常委會并未就張志國同志重新工作安排問題開會研究,更未對其重新工作安排作出任何決定。”
事情本應已經了結,11月25日,又有消息說張志國沒有任職,是“臨時性工作”,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官員,鐵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袁衛(wèi)亮表示,2008年5月,鐵嶺市決定成立沈鐵城際軌道交通工程領導小組……“考慮到張志國正賦閑在家,就讓他到辦公室臨時負責,幫助跑點具體事。”
媒體戲謔地稱,“史上最牛縣委書記”又成了“臨時工”。來源:www.examda.com
11月26日,中共鐵嶺市委再發(fā)公告,表示經過調查,稱張志國任職一事,乃是個別領導同志動議。市委已責令其撤銷此動議。
4天兩份公告,眾說紛紜,張志國“復出”可謂一波三折。
就在張志國所謂“復出”消息出來的第二天,某報刊發(fā)評論說,“偏要讓張志國東山再起,是不是為了給當初憤怒的輿論一個‘報復’?”,文章還援引網友的評論感慨,“中國真的就找不出一個比張志國更好的官嗎?”
對此,某快報則把張志國“復出”風波與“謝亞龍留任”事件聯(lián)系起來,評論說,“更大的可能是,這同樣是有關部門現在樂此不疲的‘輿論試探’。……想做出一項決定,卻又沒有把握,就直接或間接地向媒體透風,讓媒體報道。如果輿論反應正常,那就順勢而為,一旦發(fā)現輿論反應激烈,那就斷然否定,讓媒體背黑鍋,說是假新聞。”
某報26日再就此刊發(fā)評論指出,最牛書記的“帶病復出”激起了公眾對問責制的反思,文章認為,官員“帶病復出”最大的問題不在制度后門,而在于權力后臺。問責制度再嚴厲再完善,畢竟需要人去執(zhí)行,在目前的制度中,如果被問責者有權力后臺,這個凌駕于制度之上的后臺,就會沖破一切制度障礙讓“自己人”復出,制度有何用?
7.2008年9月21日,四川省劍閣縣人事局局長曹正直被免職,原因是兩天前,曹局長請人吃飯付賬時,與賣酒老人發(fā)生口角,曹正直當場打了賣酒老人兩耳光。
9月11日,四川巴中市政府辦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員因為三個字丟了官,因為他們兩天前在中秋節(jié)放假通知里把“中秋節(jié)”寫成了“端午節(jié)”,這事迅速被傳至網上,引起了熱議,很快,這三人在接到了問責通報后被免職。
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被免了職,喝茅臺打了人的被免了職,公文上寫錯了字的也被免了職。這幾位就是近期被問責這把尚方寶劍斬到的官員,雖然同樣都是丟掉了頭上的這頂烏紗帽,但這幾位遭遇的事兒可真是可謂有大有小,官位有高有低。人們不禁想問問,摘掉烏紗帽的那只問責之手進行處分的遵循標準到底是什么?
在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3條里,對于公務員處分的種類里并沒有免職這一項,在該條例的第48條里提到的免職指的是正常的工作變動。在查閱《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第11章里倒是專門設立了免職、辭職、降職一節(jié),但也指的是正常的工作變動,對于問責免職也沒有寫明標準。
找不到明確的規(guī)章依據,就難免會對執(zhí)行標準產生一些疑問。可以發(fā)現,媒體在問責中扮演了一個很微妙的角色,有時候官員犯錯的事情不大,但卻因為媒體的報道而被社會廣泛關注,之后受到處分,就像寫公文寫了錯別字的那三位,事情發(fā)生之后,迅速被當作笑話傳到網上,造成了社會影響,就不可避免地吞下了免職的苦藥。群眾的反映,領導的關注,媒體的報道,網絡的傳播,在這個時候扮演了推波助瀾的角色,但是如果媒體和社會關注了就進行處分,而不關注就睜只眼閉只眼的話,這實在不是長久之計,人們呼吁官員問責標準還是需要一個明確的法規(guī)條例來作為依據。
同樣,這種失衡還表現在官員被免職的效果當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職,在家休息一段時間后,便想出各種理由,動用人脈,使自己很快官復原職。更有甚者,雖然在此處被免職,卻又跑到別處或者別部門,搖身一變,當起了官。還有些官員,人被免職了,但問題或矛盾不處理完,留下一個爛攤子就走人了,使得問題和矛盾依舊沒有得到絲毫改善。這一切都使問責陷入一個迷局,到底行政問責的行使怎樣才能依據一個更加明確的程序,到底政府官員應該為自己的失誤負起多大的責任,才能體現行政問責制的效果,我們確實有許多的問題急切地需要得到答案。
8.近日,多名官員先后因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而被免職,中國政壇“問責”之風驟緊。正如人們在不幸事件之后所期待的,災難總會伴隨以進步作為補償,倘若以此為契機,使行政問責實現制度化規(guī)范和常態(tài)化運作,對于那些因問題奶粉染病的嬰幼兒家庭也是個安慰。
從2001年7月廣西南丹礦井透水導致81人死亡、縣委書記被免職開始,黨政干部行政問責制度在基層起步。2003年非典,衛(wèi)生部長和北京市長被免職,成為行政問責的標志性事件。2008年以來,行政問責在各地頻頻發(fā)力,密集度之高遠超出往年。在此實踐基礎上,行政問責進一步制度化常態(tài)化,需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全面拓展問責領域。現有的問責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決策失誤,以及施政失敗,也應當納入行政問責的范圍。如同責任與職權不可分割一樣,問責也須與職責如影隨形。凡責任后果出現,問責便不可避免,不僅安全責任事故需要問責,官員的上任承諾、公共聲明、從政道德特別是公共決策,都當在問責的常態(tài)視野之中。為此,首先要厘定各級各類公職人員的法定職責,而那種將當地領導分工不向社會公布的作法,顯然是不可取的。包括昆明在內的一些地方已經嘗試列出領導干部的“權力清單”,亦不妨同時開列相應的“責任清單”,進一步明確違反哪些責任需要問責,以及進行何種尺度的問責。當然,我們更歡迎官員在履行時,主動做出“出現何種情形將引咎辭職”的公開承諾。
二是在何種情形之下,行政問責方能啟動。目前的行政問責多基于上級決議和民意輿論,帶有不確定性。如9月11日,四川巴中市府辦公室3名工作人員因中秋節(jié)放假通知筆誤為“端午節(jié)”,遭問責通報而免職,反映了問責在一些地方的失范和無序。為此,必須科學設置問責體系,健全和周延問責措施,例如僅去職一類,就有責任人主動引咎辭職、上級予以撤職免職、人大代表提案罷免等多種情形,去職之下還有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輕微行政處分,都應當分別予以充實完善,并保持互相銜接。而問責措施的嚴厲尺度亦應與責任程度相對稱,過于嚴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統(tǒng)內部責任分擔的畸形與不公,失之于松則會導致問責流于形式。
第三,關于行政問責的后續(xù)效力。如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在“警察進京拘傳記者”后“責而不辭”,去職官員如何“東山再起”等,同樣亟須規(guī)范。每次問責的效果都不應是一次性完結,而應伴隨必要的后續(xù)效力,以保證問責能夠切實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因行政問責而去職者,至少不應直接轉任其他更高級別的崗位職務;而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輕微行政問責者,其短期內的提拔晉升也應受到必要的限制等。
總之,行政問責制度化常態(tài)化的核心,在于問責的不可避免性。這首先意味著職權主體與問責對象的同一性。公共決策的失誤,一般要將“最后拍板者”作為第一被問責人,首先審視“一把手”是否被問責。行政問責的不可避免性,還意味著:在前一起公共責任事件負領導或者主管責任的官員,不會因為其他地區(qū)和行業(yè)發(fā)生新一起責任事件而獲得“轉移視線的紅利”,從而逃避或延緩本應受到的糾問。只有這樣,行政問責在公眾與官員之間、此官員與彼官員之間,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這也是通往“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不二法門。
9.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姜明安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問責分為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兩類。
政治責任是一種道義責任,是因從政的道德要求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如果政府和公職人員失職或政策失誤,或者某些事故、事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和影響,導致其辜負了人民的信任,即應引咎辭職,對人民或人民代表機關負政治責任。承擔政治責任,并不要求個人對事件或事故有直接的過失或故意,而只要其所管轄的地區(qū)或其所管理的部門出現了相應的事態(tài),就應當承擔政治責任。
而法律責任是指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而依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追究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通常需要責任人員有相關的過錯,比如存在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等情況,對其的處分、處罰也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比如,依據《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可以給予開除、撤職、降職、記過、記大過、警告等行政責任,而刑事責任的追究則要嚴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來進行。
姜明安認為,要建立法治國家,光有法律責任沒有政治責任,或者僅有政治責任而沒有法律責任,都不能形成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對公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
姜明安特別強調,問責不能建立在個人意愿上,因為有些領導干部在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事件發(fā)生后,本應主動引咎辭職,卻“臉皮厚”,自己“良心上過得去”,堅持不辭職。這種情況下,就尤其需要建立政治上的追責途徑,比如作為民意代表機構的人大可以要求罷免其職務,其上級機關等有權機關可以啟動問責程序等。
姜明安認為,建立政治追責機制首先要把追責條件具體化,比如人大代表多少人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罷免案的通過要經一般多數還是絕對多數;要按照事態(tài)的嚴重程度或影響大小來決定應當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的級別,比如,特大事故追責到省一級或者地市一級,重大事故追責到地市一級或縣一級,等等。而目前在我國,由民意代表機構進行的政治追責鮮有實例,而到底何種情況應進行政治追責,追究到何種級別,目前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
姜明安認為,按照法治的要求,對官員問責和要求官員引咎辭職,應當有制度化的規(guī)范,未來應當完善這方面的立法,起碼要規(guī)定一些原則性的標準,比如,出現什么類型的事件,傷亡多少人,導致多大的經濟損失,造成多大的國內國際影響,應由哪一級(縣級、地市級、省級以及中央)官員來承擔責任等。來源:考試大
同時要形成制度化的政治問責的慣例。這種慣例是有約束力的,不同于“人治”狀況下因人因事而異的處理,而應當是同樣或者類似的情況,要有同樣或類似的處理。否則,只追究一些人而不追究另一些人,或者在政治問責上主要考慮一些不應當考慮的因素,也無法形成對官員的責任壓力。
姜明安表示,這次孟學農和李長江的辭職,希望能形成一種慣例,對今后的同級官員在轄地或負責部門發(fā)生同類級別的安全責任事故,便可作為一個參照。
對于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個人來說,這種責任有時候看起來可能不是那么“公平”,比如孟學農因山西襄汾垮壩事件引咎辭職,就有一些人為他叫屈,認為他到山西任省長時間不長,可能還不是很了解情況,而很多問題是多年積累的結果,甚至是前任或前幾任領導任職時就埋下的根子。
對此,姜明安解釋說,“哪怕他任職時間只有幾個月,應當承擔的政治責任也不能回避,這對國家、對人民、對社會來說是必需的。”政治責任的存在,就是要讓官員,特別是占據領導崗位的官員知道,掌握權力是有風險的,從政就要“如履薄冰”。只有形成這種壓力,才能增加官員的責任感,如果他沒有能力承受這種壓力,就不要接受這頂“烏紗帽”。
而且,即使承擔了政治責任,并不意味著可以撇開法律責任。引咎辭職并不能取代法律責任,領導者沒有直接的失職瀆職行為,就無須負法律責任,但反之則依然可能要負法律責任。比如,此次的問題奶粉事件,性質如此惡劣,影響如此之大,石家莊市和質監(jiān)部門的官員即使承擔了政治責任,是否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要看最終的調查結果。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石家莊市委書記也被問責,而山西襄汾潰壩事故同樣對臨汾市委書記有問責。姜明安認為這顯示了問責制度方面的一個進步。因為以往很多問責通常只是針對行政一把手,而很少針對黨委一把手。但實際上,各級黨委的一把手是直接行使公權力的,因此,黨委一把手也應當承擔政治責任。
“權力要與責任對等,有多大的權力,就應承擔多大的責任。”姜明安說。
三、申論要求
1.根據給定材料,概述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內涵及其意義。要求:表達準確、全面,敘述簡明、清楚。字數不超過300字。(20分)
2.針對材料6、8提到的問責官員異地復官、走形式主義的問題,請你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要求:條理清楚,表達簡潔流暢,不超過300字。(25分)
3.請你以“完善問責制”為題,寫一篇文章。要求:(1)結合給定資料,自選角度。(2)符合題意,內容充實,結構完整。(3)總字數在800~1000字。(55分)
材料簡析與參考答案
一、材料內容概括
材料1:我國行政問責制力度逐漸加大。
材料2:“問責風暴”席卷云南,“四項制度”實施,542名官員被問責。
材料3:學者對云南推行問責制給予高度評價。
材料4:中國掀起新一輪“官員問責風暴”。
材料5: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材料6:問題官員“復出”引發(fā)社會關注和討論。
材料7:呼吁官員問責標準還需一個明確的法規(guī)條理作依據。
材料8:行政問責進一步制度化常態(tài)化需解決三個問題。
材料9:官員問責風暴背后人們的制度期待。
二、參考答案
1.答案提示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在我國,建立和完善行政問責制可以達到整肅吏治、破除官本位的目的;有利于完善干部選拔機制;有助于建立廉潔、高效、責任政府,是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2.答案提示
現在有的地方官員,因某一事故被問責,雖然“引咎辭職”或被撤職,但很快又復出,而復出的程序又不公開。群眾對此意見很大。在我國現行的公務員法和配套性法規(guī)中,對這一問題早有規(guī)定。公務員被免職,在有些情況下終身不得錄用;但在有些情況下,可以被重新起用。這樣的制度設計既不是一棍子打死,同時也可防止政府官員“問責制”流于形式。
因此,我認為對問責官員要區(qū)別對待,明確職責。建立合理的具體的復出機制。設立透明的程序,特別是通過群眾選舉的方式。對于主動引咎辭職的領導干部,應該建立跟蹤機制,對進步較快、在新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的,可根據相關程序公示后提拔使用,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能下能上”的用人機制。
3.答案提示
完善問責制
官員問責制于2003年非典期間啟動至今,不少官員因失職而丟官。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guī)定,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但由于歷史、機構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國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有些職責不夠清楚、權限不夠明確,成為了實施問責制的主要障礙,同時問責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響問責效率。同時存在問責范圍偏窄、問責標準不清、問責官員不透明的問題。
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按照建立體系完備、程序科學、適用性強且具有中國特色的問責制度體系的目標,適當借鑒國外通常做法,并結合國情,從以下幾方面推進我國問責制的完善:
第一,完善問責制的宗旨、原則和適用范圍。確立以憲法、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為國家問責制的宗旨,明確問責制適用于所有公權力機關和單位的領導干部、堅決貫徹“有權必有責”、問責與責任相適應原則,并依據這一原則修改和完善現有規(guī)定。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第二,完善問責制體系。除修改完善現行有關問責規(guī)定外,當前特別要抓緊研究制定有關政治和道義層面問責的制度,這可以彌補紀律和法律追究的空當或不足。政治和道義層面的行為規(guī)范和要求是憲法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對各類領導干部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其衡量標準具有統(tǒng)一性,是所有公權力機關單位領導干部都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因此,該制度的建立應當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正確處理好三種問責的關系。政治道義、紀律、法律三種問責方式之間存在一種遞進關系,構成一個完整的問責體系。政治道義問責是前提和基礎,也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有利于盡快平息事態(tài),消除民怨,同時,它還可以為進一步的紀律和法律問責鋪平道路,但它不能替代紀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間應當有機銜接,配套使用。
第四,完善問責方式和程序。按問責程度與其責任大小相當的原則進一步規(guī)范自我問責和組織問責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檢討、道歉、請辭、免職等問責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確事件發(fā)生后立即啟動政治道義問責程序等。
第五,適當界定問責面。可按照問責適當、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對事關全局、情節(jié)嚴重、不良影響較大的問題或事件為問責的依據。
第六,明確問責制的執(zhí)行主體。按照中共黨管干部的原則,對涵蓋所有領導干部的問責制,宜由各級黨組織歸口管理,國家問責制也宜由中央頒布。具體執(zhí)行可明確:黨的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問責,由各級紀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受理;擔任政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公共權力單位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及非黨員領導干部的問責,由紀委或監(jiān)察部門牽頭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交相關任免機關做出問責決定。
總之,建立健全這樣一種適用于所有公權力機關單位領導干部的、包括法律紀律及政治道義問責內容的、統(tǒng)一的問責實體和程序制度體系,將有力推進我國權力運行監(jiān)控機制建設進程,促進我國政治制度和國家監(jiān)督體系的完善。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