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國際貿易術語簡介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9-08 17:45:10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表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其一,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可少的內容。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于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二、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種。
1、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由國際貨協會制訂,本規則共21條,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性質。具體規定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費用、風險和責任。
2、《1941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由美國九大商業團體制訂,對以下六種術語作了解釋:
(1)SX(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價。
(2)FOB——運輸工具上交貨價。 FOB又分為六種,其中第五種為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3)FAS——船邊交貨價。
(4)C&F ——成本加運費(目的港)價。
(5)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目的港)價。
(6)EX DOCK——目的港碼頭交貨價。
該慣例在美洲國家影響較大。在與采用該慣例的國家貿易時,要特別注意與其他慣例的差別,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貿易術語所依據的慣例。
3、《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國際商會制訂,目前通用的是INCOTERMS 2000,稱為《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99年7月國際商會第六次修訂,2000年1月1日生效)。
該通則共包含四組13種貿易術語,見下表:
組別 | 術語縮寫 | 術語英文名稱 | 術語中文名稱 |
E組 發貨 | EXW | EX works |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
F組 主要運費未付 | FCA | Free Carrier | 交至承運人(指定地點) |
FAS | Free Along Side |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 |
FOB | Free On Board |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 |
C組 主要運費已付 | CFR | Cost and Freight |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
CIF |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 |
CPT | Carriage Paid to |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 |
CIP |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 |
D組 貨到 | DAF | Delivered at Frontier |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
DES | Delivered EX Ship |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 |
DEQ | Delivered EX Quay |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 |
DDU | Delivered Duty Unpaid |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 |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 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
三、貿易術語的表達與使用
貿易術語應在貨物單價中得到表達。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中,單價應包括:計價單位、價格及貿易術語。其中應注意在貿易術語的縮寫字母后面,寫上規定的裝運地(港)或國的地(港)。
例如:每噸1000美元 FOB上海,此處上海應為裝運港。
每噸1100美元CIF紐約,此處紐約應為目的港。
每噸1200美元CIP紐約希思羅機場。此處紐約希思羅機場應為空運目的地。
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承擔不同的義務。采用何種貿易術語,既關系到雙方的利益所在,也關系到能否順利履約,所以在洽談交易時,雙方應恰當地選擇貿易術語。目前在國際貿易中,較多使用象征性交貨的術語,即以裝運港或裝運地交貨的方式成交。我國外貿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對貿易術語的選用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國遠洋運輸業和保險業的發展,增收減支。我國在進口貿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術語。在出口貿易中,則爭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
2、有利于發展雙方的合作關系。有些國家規定進口貿易必須在本國投保,有些買方為了謀求保險費的優惠,與保險公司訂有預保合同,則我方可同意按CFR和CPT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時,國外買方為謀求以較低運價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與之成交。
3、與運輸方式相適應。FOB、CFR、CIF 只適合于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在航空運輸和鐵路運輸情況下,自應采取FCA、CPT、CIP術語。但即使是海洋運輸。在以集裝箱方式運輸時,出口商在貨交承運人后即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因而作為出口方,應盡量采用FCA、CPT、CIP方式成交。此類貿易術語還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轉移風險,提前出具運輸單據,早日收匯,加快資金周轉。
4、重視規避風險。我方進口大宗貨物需以租船方式裝運時,原則上應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賣方與船方勾結,利用租船提單,騙取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