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付方式: (一) 匯付(略) (二) 托收 1、 定義:托收(Collection)是指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匯票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 2、 托收方式的當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 托收銀行(Remitting Bank) 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Payer) 3、 托收的種類 4、憑信托收據借單 所謂信托收據,就是指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了單據后,匯票到期不能收到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托人負全部責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托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P·T/R),那么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后可以憑信托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后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 (三) 信用證 1、 跟單信用證的定義: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2、 跟單信用證特點: 銀行信用,自足文件,單據交易 3、 跟單信用證流程 4、跟單信用證當事人 5、信用證種類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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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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