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記名提單應憑單放貨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09-08-14 15:14:17
記名提單能否無單放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是怎樣的?日前在青島召開的第13屆全國海事審判研討會上,這兩個話題成為焦點。來自全國10家海事法院及其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法院的50余名代表參與了討論,與會代表就“記名提單能否無單放貨”問題達成共識。
針對目前在理論與實務界存在的記名提單項下承運人究竟應“憑身份交貨”還是應“憑身份與提單交貨”兩種觀點,絕大多數與會者認為,判斷承運人在記名提單項下是否應當憑單放貨,取決于支配提單關系的法律,不同國家的海商法規定各不相同,承運人的交貨條件也應有所不同。大會就此問題達成共識:無論記名提單的物權憑證性質如何以及其與可轉讓性的關系如何,在適用我國現行《海商法》審理的案件中,記名提單應當憑單交貨,承運人向記名人交付貨物的同時應當收回正本提單。
對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問題,多數與會代表認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作為海商法賦予責任人的法定特權,不但可以作為抗辯權在海事請求人提起的索賠訴訟中行使,而且可以由責任人主動提起單獨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申請,以主動防御的形式行使權利。因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應當是一種獨立的程序,而現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的基金設立程序不能滿足現有審判實踐的需求,因此,大會建議,確立完整的解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的程序規范。據了解,對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問題,大會認為仍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探討,尚未達成共識。
針對目前在理論與實務界存在的記名提單項下承運人究竟應“憑身份交貨”還是應“憑身份與提單交貨”兩種觀點,絕大多數與會者認為,判斷承運人在記名提單項下是否應當憑單放貨,取決于支配提單關系的法律,不同國家的海商法規定各不相同,承運人的交貨條件也應有所不同。大會就此問題達成共識:無論記名提單的物權憑證性質如何以及其與可轉讓性的關系如何,在適用我國現行《海商法》審理的案件中,記名提單應當憑單交貨,承運人向記名人交付貨物的同時應當收回正本提單。
對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問題,多數與會代表認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作為海商法賦予責任人的法定特權,不但可以作為抗辯權在海事請求人提起的索賠訴訟中行使,而且可以由責任人主動提起單獨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申請,以主動防御的形式行使權利。因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應當是一種獨立的程序,而現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的基金設立程序不能滿足現有審判實踐的需求,因此,大會建議,確立完整的解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的程序規范。據了解,對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問題,大會認為仍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探討,尚未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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