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放行程序與進口跟單實務
一、進口貨物放行條件(熟悉) 放行必須以海關審單和查驗完畢,并辦理了征稅手續或提供擔保的手續作為前提條件。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進境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進境的。 2.單證不齊或應稅貨物未辦納稅手續,且又未提供擔保的。 3.包裝不良,繼續運輸足以造成海關監管貨物丟失的。 4.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處理的(如違章罰款未交的)。 5.根據海關總署指示,不準放行的。 二、進口貨物放行手續(考點) 1.簽印放行。海關在貨物的進口貨運單據(如進口提單或運單)或特制的放行單上簽蓋“海關放行章”,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憑以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貨物。同時簽發《進口貨物證明書》,對屬于進口付匯進口貨物的報關單,還簽發進口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 2.擔保放行。以向海關提交現金、保函等方式,保證行為的合法性,或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在通常情況下,下列情形可適用海關事務擔保: ①海關歸類、估價不明確,并因此未能辦妥有關進口手續,收貨人要求先放行貨物的; ②進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貨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后補充有關單證的; ③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貨人要求海關緩辦進口納稅手續的; ④應征稅貨物,收貨人請求緩繳稅款的; ⑤暫準(時)進口貨物(包括ATA單證冊項下進口貨物); ⑥經海關同意,將海關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于海關監管區之外場所的; ⑦進口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⑧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違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沒收的進口貨物、物品,當事人請求先予放行貨物的。 因上述原因未辦結海關手續,而收貨人要求海關放行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供擔保,這是擔保制度的一般原則。 3.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①擔保人應承擔的擔保責任,主要是被擔保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正確地履行其承諾的海關業務。 ②擔保期間。是指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起止時間。 ③擔保責任的解除。被擔保人如能在規定的期間內履行了其承諾的義務,如按時補交單證,按時繳納稅款、按時繳納罰款等,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則依法予以解除,由海關及時辦理銷案手續,退還有關保證金等。 4.海關事務擔保的方式。《海關法》明確規定了財產或權利擔保的范圍: ①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②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等; ③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 ④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5.擔保的手續。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的,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保證函一式兩份,并加蓋擔保人印章,一份交海關備案,一份留存。 6.擔保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擔保期不得超過20天。否則,海關將對有關進出口貨物按規定處理。遇有特殊情況時,應在擔保期內向海關申請延長擔保期限,由海關審核批準展期。 7.擔保的銷案。擔保人必須于擔保期滿前憑《保證金收據》或留存的《保證函》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8.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的,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①將保證金抵作稅款,責令擔保人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并處以罰款; ②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通知銀行扣繳稅款,并處以罰款; ③暫停或取消擔保人的報關資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