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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理工大學是一所以理工為主,光電技術為特色,光、機、電、算、材相結合為優勢,工、理、文、經、管、法、藝協調發展的多科性教學研究型大學。學校前身為長春光學精密機械學院,1958年由中國科學院創辦,我國光學事業奠基人王大珩為學校主要創始人并擔任首任校長。學校先后隸屬于中國科學院、國防科委、第五機械工業部、兵器工業部、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機械電子工業部、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1999年劃轉為以吉林省人民政府管理為主,2002年經教育部批準更為現名。學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共建院校,吉林省重點大學。
在長期的發展歷程中,學校匯聚了一批高水平的名師學者,創立發展了光電技術學科專業體系,為社會培養了大批高素質專門人才,創造了眾多高水平科研成果,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形成了以“志存高遠、堅毅自強、知行合一、追求卓越”為核心的大學精神和鮮明的辦學特色。
學校秉承“明德、博學、求是、創新”的校訓,遵循“育人為本、崇尚科學”的辦學理念,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為已任,致力于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為了規范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科學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長春理工大學,英文譯名為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名縮寫為CUST)。
第二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吉林省長春市衛星路7089號。學校根據辦學資源分布,可設多個校區。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長春理工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以學院為辦學主體。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八條 學校是由國家批準,吉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 學校是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院校。
第十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按照共建協議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對學校實施共建管理。
第十一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監督和指導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三)依照法律規定,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制訂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四)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財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批準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及其他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依法保護和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
(三)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學校績效工資標準及分配;
(四)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
(五)依法保護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六)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并及時予以辦理;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三)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四)根據學校事業發展需要,自主選聘和使用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績效工資標準及分配;
(五)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章程;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保護學校的資產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壞;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六)設立獎、助學金等,對品學兼優的學生給予獎勵,向家庭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各項經費;
(八)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黨務、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
第十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著力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大力發展應用研究,推動科研成果轉化,不斷提高科學研究水平與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支撐區域和國防科技創新體系。
第十八條 學校面向社會辦學,積極探索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通過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多種方式為社會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繼承和發揚文化傳統,履行文化傳承和文化創新的使命,促進中華文化和人類文明的繁榮和進步。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拓展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內大學、科研機構、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升綜合實力和學術聲譽。
第二十一條 學校積極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不斷提高對外開放程度和國際影響力。
第四章 學校定位與發展特色
第二十二條 學校以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創新驅動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己任,堅持教學與科研并重,不斷推進特色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建設。
第二十三條 學校構建以光為特色、以工為主,工、理、文、經、管、法、藝等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不斷推進光電技術學科群建設,強化光、機、電、算、材相結合的核心優勢。
第二十四條 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大力發展留學生教育,努力辦好繼續教育,構建多層次、多形式的教育體系。
第二十五條 學校本科教育以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工程應用能力的高素質專門人才為目標,研究生教育以培養具有科學精神和領導能力的拔尖創新人才為目標。
第五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機制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長春理工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長春理工大學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活動,其領導職權與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基層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
(三)討論決定學校改革和發展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婦女委員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常委會議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決策執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討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實行無記名票決制。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長春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活動,確保學校教育事業實現科學發展。
第三十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設副校長若干人、總會計師一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積極推動國際交流活動;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推薦副校長人選;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學校章程和制度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學校章程和制度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依法保護、管理和運營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研究和處理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的工作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按照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要求,不斷完善學術體系、組織管理體系、民主管理與監督體系和咨詢體系,根據發展需要設置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二節 學術體系
第三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有關規定,設立長春理工大學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和學院(科研機構)學術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規定,設立長春理工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學術事項評議、審議、論證和決策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成員由學術水平高、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經驗豐富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業務專家)和教學、科研、隊伍建設等方面工作經驗豐富的管理專家組成。
第三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分設教學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對校學術委員會和校長負責。對于一般議題,專門委員會結論即為校學術委員會最終結論;對于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重要議題,經校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簡稱校教學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審議、評價、咨詢和決策的專門機構。成員主要從學術水平高、人才培養經驗與教學管理經驗豐富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中遴選。
教學委員會負責論證審核本科生教育發展規劃,審議專業設置、專業培養方案和指導性教學計劃制(修)訂原則意見,審議通過涉及人才培養方面的學術規范,監督教學管理,指導教學評估,制訂教學研究立項、教學成果評審、優秀教材、優秀教師推薦等工作的實施辦法,審定教學研究立項、教學成果評審、優秀教材、優秀教師評選等結果,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教學評優、評估中的爭議。
第三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簡稱校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對學校科學研究和產業開發工作進行審議、評價、咨詢和決策的專門機構。成員主要從學術水平高、科技開發與科技管理經驗豐富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中遴選。
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論證審核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產業開發發展規劃,審核科研基地建設方案,評審科研項目與成果,評審科技創新團隊,審議設置科研機構等,審議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的學術規范,審議學校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三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簡稱校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是對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工作進行審議、評價、咨詢和決策的專門機構。成員主要從學術水平高、教學科研經驗與管理經驗豐富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中遴選。
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負責論證審核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推進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對專業技術職務評選方案等有關學術評價機制、標準和方法的重要事項進行論證決策,對人才的引進與推薦、教師職務評審等學術工作進行仲裁和審定。
第三十九條 學院(科研機構)學術委員會為本單位的有關學術事項評議、審議、論證和決策的學術權力機構,不再分設其他專門委員會。成員主要從學術水平高、教學科研經驗與管理經驗豐富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中遴選。
相關國家、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的學術委員會,按照批準部門要求組建,在校學術委員會和批準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學院(科研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名單由校長辦公會審定。
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主任、學院(科研機構)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教學、科研管理經驗豐富,能夠準確把握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動態與發展趨勢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擔任,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領導學校學位授予工作。成員主要從指導研究生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中遴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論證審核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學位授權點論證,作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審批選聘研究生指導教師,批準優秀學位論文,推薦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審議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四十二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學院學位授予工作。成員主要從指導研究生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中遴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是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當然成員。
第四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由院長擔任;委員任期三年,名單由校長辦公會審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報吉林省學位委員會批準,由吉林省學位委員會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和學院(科研機構)學術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重要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通過票數超過全體成員半數為通過。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條 各委員會成員須自覺遵守和維護學術道德,如發生學術不端行為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職務的,應引咎辭職或經委員會會議通過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三節 組織管理體系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以精簡、高效為原則,設置下屬黨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機構、教學輔助與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機構;各類機構按《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成立黨的委員會(黨委)或總支部、直屬黨支部以及基層黨支部。學校所屬的各級各類組織按照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四十八條 學校以全面覆蓋管理與服務職能為原則設置黨政管理機構、群團組織以及教學輔助與服務機構,各組織機構之間權責明確,既相對獨立又互為補充,形成體系健全的有機整體。各組織機構根據職能劃分設置二級機構,明確管理層次。
第四十九條 學校原則上按照一級學科或相近一級學科設立學院。學院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主體,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系、研究所、研究室等教學科研基本單位。
(一)學院職責: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人員的聘任、管理與考核,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與就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學院領導體制: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作用。重要事項由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條 學校以適應科技發展的集成化和整體化趨勢為原則整合資源,可設置獨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參照學院行使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產業發展和資本運營需要,設置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與外界聯合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根據需要設立組織機構,根據協議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體系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報告(通報)工作、聽取意見,認真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提案和建議,執行有關決議。學校為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作職責的工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十四條 長春理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民主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序行使職權,議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教職工代表由各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教代會選舉產生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在執委會中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執委會行使教代會職權。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五十五條 長春理工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是代表學生的群眾組織,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系的重要渠道。
學代會在校黨委領導下、在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
凡我校正式注冊在校學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繼續教育學生、在職攻讀學位研究生,均可經民主程序選舉為學代會代表。
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是學代會的常設機構,學代會閉會期間,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分別行使其職權。學生會和研究生會分別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通過學代會由本科生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第五十六條 學校支持民主黨派組織在憲法、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幫助民主黨派組織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搞好自身建設;鼓勵支持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履行建言獻策、民主監督的職能。
第五節 咨詢體系
第五十七條 學校逐步建立完善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辦學以及學校與社會相互協助、相互服務的辦學體制,設立長春理工大學董事會(簡稱董事會)。
董事會是對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等重要事務進行評議、咨詢、指導的機構,是董事單位與學校建立和發展合作關系的橋梁,是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系與合作、籌措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的一種組織形式。
董事會由熱心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產業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業家和社會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組成。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常務副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和常務董事若干名;其人選由董事會提名推薦、經董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董事會全體會議為董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常務副董事長召集。
董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加強董事會成員與學校的聯系。
第六章 教育教學
第一節 本科生教育
第五十八條 學校按照發展規劃,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根據學科基礎和有利于人才培養的原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調整專業類和專業,不斷優化專業布局,按教育部批準的專業類和專業開展本科生培養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自主調節各專業以及專業方向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
第六十條 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執行教育部和吉林省招生政策,按照“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吉林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組織招生工作。
第六十一條 學校本科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學制為四年。培養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科教育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向符合條件的本科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節 研究生教育
第六十三條 學校按照發展規劃,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遵循學科發展規律和有利于人才培養的原則,不斷完善學科體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調整學科和專業,增加專業學位種類以及授權領域。
第六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開展研究生培養工作;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專業學位種類以及授權領域開展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自主調節各學科、學科專業方向以及專業學位種類及其授權領域的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招生文件規定的辦法和程序,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吉林省招生委員會、吉林省學位委員會領導下,組織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六十七條 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形式主要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制三年。培養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碩士研究生的教育形式主要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制兩年半;同時接受在職人員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培養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獨立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基礎能力。
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教育形式分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全日制非學歷教育兩種,學制分別為兩年半和三年。培養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素養,充分了解相關專業學位種類的理論與實務,系統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具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六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向符合條件的研究生授予博士、碩士學位。
第三節 留學生教育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招收外國留學生,凡我校對外開放的學科、專業,均可招收中國政府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企業獎學金以及自費留學生。
第七十條 學校為外國留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接受學歷教育的類別為: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類別為:校際交流生、進修生。
第七十一條 留學生教育培養學生達到學校相應層次教育的相關要求,使其成為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友誼的使者和橋梁。
第七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外國留學生招生辦法,公布招生章程。學校對申請來校學習者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考試或考核。
第七十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留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向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向符合條件的留學生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節 繼續教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現有學科、專業基礎和師資隊伍條件,適應社會需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設置和調整成人高等教育專業類和專業,按教育部批準的專業類和專業開展本科生、專科生培養工作。學校、學院、函授站共同構成學校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養體系。
第七十五條 學校成人教育招生執行教育部和吉林省招生政策,在省級招生委員會領導下進行。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成人高等教育形式為非全日制學歷教育。本科教育學制為五年,培養要求與全日制學歷教育相同。專科教育學制為兩年半,培養學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第七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成人教育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向符合條件的成人本科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十八條 學校堅持開放式辦學,以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宗旨,面向社會需求,積極拓展各種類型與層次的繼續教育,全面參與國家終身教育體系構建。
第七章 教職工
第七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八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學校對于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學校對于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合同管理;
(三)教職工離退休以后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對于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十一條 學校引入人才競爭機制,依據精簡、高效的原則科學定編定崗,提高辦學效益,優化干部、人事和勞動制度。
第八十二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績效優先”的方針,遵循“優化結構、按需設崗、擇優聘任、責酬一致、嚴格考核”的原則,規范崗位聘任制度,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第八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工作需要使用學校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權利;
(八)學校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三)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
(五)學校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主體,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傳承先進文化、培育優秀人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設立教職工權益維護委員會,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一定的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
第八十九條 學校規范教職工的職業行為,引領教職工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建立學術信用制度,引領教師嚴格遵守學術規范,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八章 學 生
第九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正式注冊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一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通過正常渠道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十二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行為規范;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學校成立學生權益維護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九十四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幫助。
第九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依照相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章 校 友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友是指以下人員:
(一)在學校(含合并學校)及前身長春光學精密機械學院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及工作過的教職工;
(二)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
(三)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第九十七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愿組成、依法注冊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成立校友總會,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成立分支校友組織。
第九十八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十章 經費 資產
第九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一百條 學校依法使用辦學經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一)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總會計師協助領導和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學院經費使用實行院長負責制。
(二)學校按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編制預算,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學校嚴格執行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的預算方案。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十一章 校訓 校風 校標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的校訓是:明德、博學、求是、創新。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的校風(學校精神)是:志存高遠、堅毅自強、知行合一、追求卓越。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的校標主體圖案是一個“鼎”形的“光”字立于地球之上,“光”字下面是篆書體銘文的校訓,下方的1958為學校創辦時間。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的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校旗為科技藍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中央印有王大珩題寫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的校標。
第一百一十條 《長春理工大學校歌》集體作詞,由張千一作曲。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歷9月16日。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專門的章程起草工作委員會,負責章程起草的具體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條 章程草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后,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和黨委常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準,并報教育部備案。章程修改執行相同的工作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長春理工大學。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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