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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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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船東和船長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員疲勞工作,船員的正常工時標準應以每天8小時、每周2天休息日(可補休)休息和公共節假日(應補償)休息為依據。
除緊急或超常工作情況外,船員在船工作期間的休息時間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任何24小時內不少于10小時;
2、任何7天內不少于77小時;
3、任何24小時內的休息時間可以分為不超過2個時間段,其中1個時間段至少要有6小時,連續休息時間段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14小時。
船長按照第(2)、(3)項中規定安排休息時間時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內的休息時間不得少于70小時。對第(2)項規定的每周休息時間的例外,不應當超過連續兩周。在船上連續兩次例外時間的間隔不應當少于該例外持續時間的兩倍。對第(3)項規定的例外,可以分成為不超過3個時間段,其中一個時間段至少要有6個小時,另外兩個時間段不應當少于1個小時。連續休息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4個小時。例外在任何7天時間內不得超過兩個24小時時間段。
船上開展緊急集合、消防、救生和棄船演習,以及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演習,應當以對休息時間的影響最小,且不導致船員疲勞的形式進行。
因船舶、船上人員或者貨物緊急安全需要,或者為了幫助海上遇險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員等緊急情況下,船長可以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要求船員在任何時間段進行工作,直至此種情況得到解除。緊急情況解除后,船長應當盡快安排在休息時間內工作的船員得到充分的補休。
海上的作息時間記錄表,用于記錄船員每天在船作息時間,并由船長或者船長指定人員和船員本人簽字認可。船員應每月持有一份該作息時間記錄表的復印件。
船上應當制定標準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崗位人員在海上與港口期間的工作安排以及國家要求的最短休息時間,并由船長簽字后公布在船上顯著位置。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時間記錄表均應以中英文對照形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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