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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分省來源計劃。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九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組織錄取。
第十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一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依據考生專業志愿和實際高考分數,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分配專業。
第十三條 在第一志愿優秀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接收服從專業調劑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條 對于符合國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的規定加分、降分提檔。錄取專業時以實際考分為準。高考成績總分相同時,優先錄取有政策加分考生。
第十五條 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比例限制(除飛行技術專業和國防生外)。
第十六條 報考藝術類藝術設計專業的考生,須獲得我校專業合格證。錄取時,按照考生的總成績(我校專業考試成績+高考成績)文理科統一排序,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由高至低錄取。
第十七條 我校英語、藝術設計、飛行技術專業和國防生各專業要求英語語種考生,德語專業要求英語或德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對外語語種均不限制。
第十八條 我校根據有關省份實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錄取改革的建議要求,相應制定了錄取方案。其中: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和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為:理科一門限選物理且等級為A,另一門限選化學或者生物且等級為A;文科一門限選歷史且等級為A,另一門不限且等級為A。考生進檔后按“先分數后等級”的排序辦法安排專業。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的錄取規則。詳見我校在當地公布的招生章程。
第十九條 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實施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協作計劃、港澳臺招生等招生計劃,以及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
第二十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此外,飛行技術專業按民航飛行員體檢要求,國防生按軍隊體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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