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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北京吉利大學學生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募集的合法、安全、有效運作,根據《北京吉利大學學生創業基金章程》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循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通過“引導、扶持、獎勵、培育”等方式,推動學生創新、創業。
第二章 基金的來源和用途
第三條 基金的來源:
(一)吉利集團、銘泰集團、北京吉利大學的捐贈、撥款;
(二)吉利大學校友的自愿捐贈;
(三)國內外各種機構、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自愿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合法增值;
(七)吉利集團、銘泰集團或其他組織投入基金的無息借款;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條 基金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部分,按照相關規定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第三方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或捐贈人公布。
第五條 基金的投資種類:
(一)天使投資:對確有創業意愿和潛力的大學生創業項目,由創業者申請、經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批準,視項目情況給予“天使投資”方式資助,一般資助1-5萬元,并依據項目發展實際需要可追加資助。
(二)扶持投資:對已經處于實施中、由于暫時性資金困難、已對促進就業產生積極影響、確有發展前景的大學生創業項目,由創業者申請、經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批準提供適當扶持資金資助,原則上扶持資助資金總額與申請人出資比例為1:1;此種資助的金額介于5-20萬元。
(三)發展投資:對項目初具規模、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有市場發展前景、能帶動就業的項目,確需資金注入促其發展的,由創業者申請、經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批準提供資助,此種資助金額介于10-50萬元。
第六條 基金的投資形式:
(一)無息借款方式:將扶持基金以無息借款的形式借給申請者或者申請者設立的項目公司使用,申請者或者申請者設立的項目公司在約定期限歸還,申請方須提供適當擔保。原則上無息借款金額不超過申請方自身投入項目公司的金額。
(二)投資入股方式:將扶持基金以投資入股方式投入扶持公司,雙方約定在項目公司所占股權比例,原則上申請方對項目公司的出資比例不低于50%。
具體資助方式根據項目的情況,由基金管理機構與申請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 本基金創設規模為人民幣3000萬元,自2010年6月起創設,首期投入1000萬元人民幣,以后連續兩年每年各追加募集1000萬元人民幣,使本基金的規模在2013年6月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
第八條 本基金以北京吉利大學創業學生為主要資助對象,同時也資助其他大學的學生創業;其中80%用于資助北京吉利大學的創業學生,20%用于資助其他大學的創業學生。在校生和畢業五年以內的學生均可申請。經基金管理機構批準,本基金可用于其他符合本基金宗旨的項目。
第九條 本基金由北京吉利大學設立,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北京吉利大學學生創業基金理事會。理事會下設北京吉利大學學生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本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 本基金由北京銘福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由北京吉利大學的舉辦者“北京吉利國際教育有限公司”獨資注冊設立,主要從事與學校教學和發展工作有關、并為師生提供實踐機會的產學結合經營項目)進行管理、運營,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第三章 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為科學管理和運營本基金,特設立北京吉利大學學生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委員會下設項目評審部、項目管理部等機構,負責基金申請、受理、初審、專家評審、項目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由北京吉利大學財務部負責,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第十二條 申請:凡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創業大學生,均可向本基金遞交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受理和初審:基金項目評審部在接到創業者的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受理的項目,由項目評審部進行初審,在6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對初審合格的創業項目,由本基金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就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要求創業者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現場答辯。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創業項目,上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對于初次創業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基金會支持;對于已經開始創業及已擁有一定基礎和規模的創業大學生可以企業名義申請基金會支持。
(一)以個人名義申請的基本條件:
1、年齡18周歲至4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有按期償還無息借款的能力,能提供校內保證人或基金管理機構同意的其他保證人;
3、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4、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具有較好的經濟前景;
5、項目符合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6、以個人名義申請基金最終獲批準后,必須盡快注冊成立企業法人組織,該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以企業名義申請的基本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且年檢合格;
2、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3、企業及經營者信譽良好,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還款意愿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且能提供保證人;
4、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項目符合本基金章程的規定。
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機制
第十六條 本基金發生下列情況時退出所扶持的企業(項目公司):
(一)在以無息借款投入項目公司的情況下,項目公司歸還借款;
(二)通過出售股權或由申請方回購股權的方式退出項目公司;
(三)項目公司發生清算或破產,依照法律規定收回相關款項。
第五章 基金的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基金由北京吉利大學財務部專項管理。
第十八條 基金嚴格執行國家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可靠、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基金中用于維持基金日常運作費用和支付項目專職人員工資,費用總額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六章 基金的終止及清算
第二十條 本基金在存續期間內,如遇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時,經基金理事長提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北京吉利大學董事會批準后可以終止本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使命的;
(二)基金來源匱乏,其不可持續性短期內無法消除;
(三)無法按照基金的目標繼續開展大學生創業資助活動;
(四)基金發生分立、合并的;
(五)其他經理事會、監事會認定的,應該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基金如終止,應聘請獨立的審計機構共同組成清算組,對基金進行審計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修訂和解釋權歸北京吉利大學學生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北京吉利大學學生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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