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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哈爾濱師范大學2010年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規范招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結合哈爾濱師范大學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哈爾濱師范大學(10231)
第三條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黑龍江省屬重點大學,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學校辦學層次:研究生(論壇) 、本科、專科(高職)
第五條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哈爾濱師范大學
第六條學校辦學地點:校本部;江南校區;呼蘭校區;阿城校區。
第七條哈爾濱師范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八條哈爾濱師范大學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同時歡迎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及社會各界參與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適用于哈爾濱師范大學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哈爾濱師范大學成立由學校主要領導、主管校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哈爾濱師范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政策,討論決定學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哈爾濱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哈爾濱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宣傳工作組,負責學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招生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十四條哈爾濱師范大學2010年在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招收本、專科學生9750人,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及其它要求將分別由各省級高招辦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黑龍江省《關于做好2010年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外語語種要求信息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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