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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的報名要求、年齡不超過22周歲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方可參加高水平運動員招生考試報名:
(1)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證書且高中階段在省級(含)以上比賽中獲得集體項目前六名的主力隊員或個人項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級中等教育畢業同等學力,獲得國家一級運動員(含)以上證書者,或近三年內在全國(或國際)集體項目比賽中獲得前八名的主力隊員。
2.參加高水平運動員測試的考生應參加其戶口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高考報名。
凡以同等學力報考的考生必須提供與高級中等教育相當的學習證明和成績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招生院校對其資格進行認定。未經資格認定的同等學力考生不得報考。
二、招生簡章和招生計劃
3.招生院校應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并在體育專項測試前向社會公布。招生簡章應包括測試項目、時間、地點、招生計劃、選拔程序等內容。
4.招生院校應在招生簡章中分別明確參加文化統考、文化單考考生的報考條件、測試內容及錄取辦法。
5. 招生院校應合理編制高水平運動員招生計劃,并列入國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總計劃內。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的人數控制在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以內。高職(專科)院校的招生人數控制在本校高職(專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以內。
三、體育專項測試
6.招生院校應根據本校高水平運動隊項目建設需要,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制訂高水平運動員體育專項測試標準和選拔辦法。
7.各招生院校高水平運動員體育專項測試工作須在中學寒假開始后進行。若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組織測試工作的,須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后方可實施。
8.對統一組織高水平運動員測試的省(區、市),招生院校可直接使用省級統一測試成績,也可在省級統一測試合格基礎上再行測試,且測試要求不得低于該省(區、市)制訂的統一測試標準。
對未統一組織高水平運動員測試的省(區、市)或統測中未涉及到的項目,招生院校須自行或聯合組織測試。
9.招生院校須于2010年4月10日前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將本校已測試合格的高水平運動員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
10.合格生源所在省級招辦須于2010年4月1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核對、補充經各校測試合格的本省(區、市)生源報名信息。組織高水平運動員統一測試的省級招辦對省級統一測試未合格的考生要予以注明。
11.教育部將于2010年4月30日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經省級招辦確認的各校高水平運動員測試合格考生名單。招生院校須依據“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結果,4月30日之后在本校網站公布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并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四、文化統一考試及錄取
12.體育專項測試合格的考生須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13.對體育專項測試合格,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省級招辦應根據其所填報志愿向招生院校提供電子檔案。招生院校須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簡章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本科專業對考生高考成績的最低要求為生源所在省(區、市)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高職(專科)專業對高考成績的最低要求為生源所在省(區、市)高職(專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14.對少數體育專項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確有培養前途,高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區、市)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65%的考生,招生院校應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申請并提供相關名單,經招生院校、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分別在本校、本省(區、市)招生信息發布平臺上進行不少于兩周的公示后,經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審核批準,方可辦理錄取手續,且這部分考生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招生院校當年錄取高水平運動員總數的30%。
15.招生院校在向有關省級招辦網上提交擬錄取高水平運動員名單時,須標注相應考生錄取類型,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增補相應計劃,由省級招辦核準后辦理錄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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