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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提醒,企業只“試”不“用”要擔責
“半年被"試用"了三次,不簽合同、不買保險、不發全薪……什么福利都沒有。”廣東某職業學院應屆生齊同學初入職場,卻連連遭遇不良企業,試用期成為“白用期。
他告訴記者,周圍多數同學有過相似經歷,甚至有室友求職心切,險入傳銷組織。
連日走訪全市各人力資源市場,發現嚴峻的就業形勢下,至少三成揾工大學生因求職心切,忍受過用人單位的各種“剝削”,而“試用合格即簽勞動合同”也成為不少招聘企業在非常時期的不成文規定。對此,廣州市勞動監察部門提醒求職者,試用期也要與企業訂立合同,警惕不良企業以“試用”為名“白用”勞動力。
“合同是維權的護身符。”勞動保障部門提醒揾工者,若用人單位不愿在試用期內簽合同,打工者須留個心眼,保存工服、工牌等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證據,一旦發生糾紛,也可依照事實勞動關系來維權。
此外,勞保部門有關專家表示,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明確是否錄用,“用”的應簽合同,商定試用期長短。所以,是否錄用不應以試用期來確定,此舉并不合法。對于在試用期間不簽合同、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屬故意拖延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溫馨提示
試用者可享有哪些權益?
依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要按照三個“不低于”來約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需為試用者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法規標準,用人單位應當為試用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使不簽合同不買保險,在試用期遇工傷,勞動者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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