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民辦高校招生工作,優化招生環境,維護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首都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現將北京市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及市教委審批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2008年招生的有關政策通告如下:
一、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一)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指經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具有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專科學歷證書資格,并已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下同)。
北京市現有民辦普通高等學校10所,其中
北京城市學院(兼有專科)為本科院校;北京北大方正軟件技術學院、北京經貿職業學院、北京經濟技術職業學院、北京匯佳職業學院、北京科技經營管理學院、
北京吉利大學、北京科技職業學院、
北京培黎職業學院、北京新圓明職業學院為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院。
北京地區現有獨立學院5所:首都師范大學科德學院、北京工商大學嘉華學院、
北京郵電大學世紀學院、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瑞酒店管理學院。
(二)北京市民辦普通高校普通本專科教育的招生,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規定,一律納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招生體制內管理。2008年除北京匯佳職業學院和北京北大方正軟件技術學院部分專業經過批準實行高等職業教育自主招生試點外,其余民辦普通高校均無學校組織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自主招生。
二、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一)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面向學校所在地區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活動為教學內容,也可開展文化教育培訓、職業培訓。
(二)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招收參加自學考試助學的學生,只有通過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的全部課程,方可取得加蓋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學考試辦公室印章的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學校自行頒發的證書不具有學歷證書性質。
三、有關招生政策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2008年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共54所(學校名單附后)。
(二)民辦高校招收自考助學學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在辦理入學手續前必須向學生或家長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和退費辦法,并與學生簽署退費協議。學校制定的收退費辦法不應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物價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相抵觸。
(三)學校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名稱必須與《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上的名稱相一致。民辦高校的招生簡章應載明學校名稱、辦學性質、辦學地點、招生專業、錄取標準、取證方式、證書名稱、證書性質、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等,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含糊其詞、誤導求學者。招生簡章須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以各種形式(含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向社會發布的招生簡章或廣告的內容必須與報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四、民辦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形式
北京市民辦高校的錄取通知書分為兩類:一類是民辦普通高校按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規定,考生參加當年高考,達到錄取分數線后,由省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由學校寄發的普通本科、高職(專科)學歷教育錄取通知書;另一類是由民辦高校自行組織生源,招收的非學歷學生,由學校寄發的非學歷教育學習通知書。
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凡是經省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的考生,除由學校頒發的錄取通知書外,另有省級招生部門頒發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沒有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只有錄取通知書的仍屬體制外招生。
普通本科、高職(專科)學歷教育錄取通知書的鑒別方法:一是登陸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錄取結果;二是撥打1606789或96000169,查詢錄取結果;三是到當地區縣招辦聯系,查詢錄取結果。如錄取學校、專業等信息與錄取通知書相同,則該通知書內容真實有效。
凡未經省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的考生,均不能注冊為普通高校學生學籍。請廣大考生和家長注意識別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與非學歷高等教育的界限,明確就讀學籍身份。
五、民辦教育政策咨詢信息網站
我委將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網站和指定的北京民辦教育網站上及時發布關于民辦高校的相關政策信息,歡迎廣大考生和家長查閱監督。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評論0
“無需登錄,可直接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