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教委、各民辦高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秩序,維護學校及學生的合法利益,現將《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民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收、退費工作,維護學校及學生的合法利益,根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及其實施意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學校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并使用市有關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該票據作學校收費和退費的憑證和依據。
二、學校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不含一年)的,可按學習期限收取學費、雜費(含住宿費,以下同);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雜費。學校不得跨學年度提前收費。
三、學生入學后因故要求退學退費的,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闡明理由,出具有關退學退費材料和憑證。
四、學校辦理退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1、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廣告(簡章)或其他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學生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須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2、學校開學前或學生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費、雜費(扣除一次性用品費用后,以下同);
3、學校開學后,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按學生的實際學習時間扣除相應的學費、雜費及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費、雜費。
4、一般情況下,學校開學(扣除軍訓時間,以下同)7天以內,學生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學生本學期學費、雜費的10% 及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費、雜費;學校開學8-15天以內,學生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學生本學期學費、雜費的30%及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費、雜費;學校開學16-30天,學生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學生本學期學費、雜費的50%及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費、雜費;學校開學30天以后,一般不再辦理本學期退費手續。
5、學生在校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等原因被學校作開除學籍處分的,學費一般不予退還。
五、各學校根據本辦法,可制定本校的具體收、退費辦法,在招生簡章中或在招生咨詢時向學生(或家長)公示,并嚴格執行。
六、學校的收、退費工作均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包括學校的系(院)、辦、教學點等內設機構。學校辦理學生退費須開具正式憑據。
七、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社會力量(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各類民辦高等學校。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班及各類培訓班參照執行。
八、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市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與本辦法不符的收退費有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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