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民辦教育進入依法辦學的新時期。為維護首都民辦高校的良好形象,共同創設良好的招生秩序,保障首都民辦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首都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們是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2001年以來北京民辦高等學校教育教學綜合評估合格的民辦高校或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校,謹向社會各界鄭重承諾,共同遵守以下公約:
一、依法辦學。 以培養人才為已任,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嚴格遵照北京市教委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二、保證質量。認真執行教學計劃,確保師資水平,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創設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三、兌現承諾。堅決杜絕招生工作中的虛假宣傳,保證兌現學校招生廣告(簡章)中的所有承諾。
四、熱誠服務。熱誠為學生提供求學服務,對學生提出的各種問題及時解答,意見及時處理,工作不足及時改正,取得同學諒解,爭取同學滿意。
五、尊重選擇。尊重學生自主選擇學校和專業的權利,學生入學后如有正當理由要求中途退學,嚴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關退費規定執行。
六、資訊公開。在招生簡章中實事求是公開學校辦學條件、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和畢業證書性質,公開所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七、互相尊重。同行間互相尊重,教育與約束招生人員,杜絕對京內外其它學校進行惡意攻擊和毀謗,共同維護賴以生存的市場環境,創設良好的公平競爭秩序。
八、接受監督。面向學生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并積極接受市教委、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的監督。
謹此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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