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24日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將審議《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是怎樣起草的?有哪些突破?其根據是什么?記者日前專訪了《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
記者:民辦教育立法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話題,終于“千呼萬喚始出來”,為何叫《民辦教育促進法》而不叫《民辦教育法》或別的名稱?
侯:起草過程中也想到《民辦教育法》等法律名稱,最后定為《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了突出促進、發展,不是面面俱到的規定,僅對民辦教育需要解決的、能夠解決的,對在實踐中比較成熟的作法、具有方向性的內容作具體的規定。
如果是對民辦教育作全面規范,目前時機還不成熟。如教育集團問題,如何界定它的性質?如何進行管理?財產如何界定歸屬?再如教育股份制問題,教育能不能搞股份制?還有轉制學校包括二級學院的問題,轉制學校是不是國有資產流失,對轉制學校如何定性?校產如何界定?這些問題還需在實踐中得出答案。
記者:《草案》是怎樣起草的?
侯:《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工作從1997年初就開始了,至今已歷時整整5年。
20世紀80年代中期,民辦教育再度興起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從1996年開始,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對民辦教育進行立法的議案。1999年全國人大會上,有100位代表提出5件關于民辦教育的議案,其中有4件是要求立法的,立法的呼聲漸高。
1997年,民辦教育立法被列入了該年度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后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起草。
在《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彭珮云和許嘉璐副委員長也先后到浙江、重慶、海南,對民辦教育情況進行調研。起草小組還到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西、湖北、陜西等16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調研,召開座談會。
2001年初,起草小組拿出了《草案》。到目前為止,《草案》已多次征求意見,并進行了多次修改。修改完善后,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討論通過,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記者:民辦教育立法的呼聲日高,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1997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已不適應民辦教育發展的需要。在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是如何處理與《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關系的?
侯:草案制定時參考了《教育法》、《民法通則》、《公司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重點借鑒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由于形勢的發展,民辦教育發展中不斷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條例》的某些規定已不適應民辦教育發展的需要了。如《條例》對政府部門管理行為的規范不夠,側重的仍是對教育機構的管理;規定“國家嚴格控制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沒有明晰校產的產權;對校董會的地位、作用、職責規定也不明確。
記者:港臺和國外的私立教育比較發達,在起草過程中是否借鑒了相關法律?
侯:的確借鑒了他們的有益經驗。《草案》中有的條款就是借鑒了香港的買位學校的辦法制定的。香港1978年實施9年免費教育,由于官立學校和津貼學校的學位有限,政府要向達到相當教育水準的私立學校買位。
此外,臺灣私立學校法對董事會職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草案》對此作了參考。在財產歸屬問題上,澳大利亞的作法對我們很有啟發。為鼓勵社會捐資教育,英國政府規定對捐款者減免物業稅、增值稅、營業稅,這一點也對我們有啟發。
記者:《草案》有哪些突破?
侯:《草案》在以下幾方面有所突破:規定民辦學校對其招收的學生,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可以發給學校的畢業或結業證書;民辦學校的教師在職稱評定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民辦學校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的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國家對公辦學校的稅收減免政策,適用于同級同類民辦學校;民辦教育的投資者可以取得合理的回報;校產的歸屬;民辦學校董事會的設立、地位、作用等。
《草案》對這些問題的規范,明確了民辦教育發展中爭議較大的一些問題,解決了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
記者:《草案》是不是允許民辦教育以營利為目的?
侯:不是。《草案》的條文中雖然沒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條款,但是整個法律仍然貫穿了教育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這既反映了教育的本質特征,同時也是世界各國的通常作法。
世界其他一些國家實際上也存在少量營利性的私立教育機構,政府對其也采取企業性的管理,但并沒有明確營利性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
根據我國國情的特點,《草案》允許民辦教育的投資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這不能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記者:回報在什么范圍內叫合理,怎樣取得?
侯:關于取得合理回報的方式和多少,全國各地的情況不同,法律不好作統一規定。《草案》把這個權力下放到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合理回報要掌握好度,一方面要保證學校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不能讓舉辦者暴富。
記者:民辦學校的產權是一個焦點問題,您們是怎樣考慮的?
侯:《草案》處理這個問題的原則是:誰投入歸誰所有;社會捐贈、資助、學生學費及其增值部分歸學校所有;不管校產歸誰所有,在學校存續期間,全部校產歸學校管理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隨意撤走。
《草案》規定,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的基數只是舉辦者的投入。《草案》不允許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投資者撤回原始投入,但可以轉讓,轉讓之后就不具有舉辦者的資格了。學校停辦時,首先要清償校產,主要照顧民辦學校師生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對國有資產的償還,這表明國家對民辦教育的支持。至于校產增值部分的處理,增值的不能都歸舉辦者。因為校產的來源是多方面的,增值中有國家資產產生的增值還有捐贈產生的增值。
記者:一些地方政府公開出售、拍賣公辦學校,您對轉制學校怎么看?
侯:對轉制學校,我個人認為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作為探索,既要積極,又要穩妥;義務教育階段以政府辦學為主;要嚴禁亂收費。
評論0
“無需登錄,可直接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