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不周的建議
文中通過對山西省的情況分析,從而得出礦難的頻繁發生與安全監管機構人員太少有直接的關系的結論,進而建議政府增加監管人員。這樣的建議顯然是考慮不周的。
首先,值得懷疑的是,山西省的情況是否具有代表性。全國有那么多煤礦,而全國安全監管機構在偏的人員是多少呢?即使全國的情況跟山西省相似,那么我們還得考慮安全監管機構除了在邊偏人員是否還有大量臨時人員或短期聘用人員呢?因此,不能僅以山西省有煤礦4235座,而安全監管機構在偏的人員僅有1666名,就得出上述結論。
其次,值得懷疑的是,增加監管人員就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嗎?文中認為增加監管人員可以減少事故的發生,這顯然是認為“一果只有一因”,可實際上,礦難事故的發生卻可能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例如:煤礦自身的安全隱患、礦工的操作不規范,或者是外界因素的干擾所造成的,而監管人員太少可能只是其中的一個影響因素而已,因此即使增加監管人員也不一定能減少事故的發生。另外,文中認為增加監管人員可以緩解現在監管機構的工作壓力,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使他們的工作更具條理性也是值得懷疑的。增加人員或許能緩解壓力,但與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使工作更具條理性都沒有必然的聯系。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及工作條理性是與人自身素質及工作能力相關的,不是通過增加人員能解決的。
最后,文中把在偏人員與監管人員等同起來,是在偷換概念。也許在偏人員只是負責相關的管理工作,而監管人員則是用合同制來聘用的。
綜上所述,增加監管人員的建議是不周到的。礦難的發生更應該關注煤礦自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
李正曦(23)
增加監管人員就一定能減少事故發生嗎?
有人認為:頻頻發生的礦難與安全監管人員太少直接相關。只要政府增加監管人員,就可減少事故發生并可緩解監管機構的工作壓力,增強工作人員責任心和工作條理性。這種說法是片面的,僅靠增加監管人員的數量并不能很好地解決礦難頻發的問題。
設置健全的安全監管機構并配備合理數量的監管人員是加強礦業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條件。但礦難的頻發還與其他許多因素相關,如礦主只顧追求經濟利益而置安全生產而不顧,忽視對安全防護設施的購置、更新與維護,忽視對礦工安全防范意識的培訓等;如礦工素質較低,缺乏安全意識,經常出現錯誤操作;再如有些政府部門片面追求地方利益而忽視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管工作流于形式,甚至發生礦難后為逃避責任而故意瞞報、少報、不報。因此,如果這些導致礦難頻發的問題不解決,即使增加監管人員也不一定能減少礦難的發生。
其次,文中以山西省的煤礦數和監管人員舉例是不能充分論證增加監管人員即可減少礦難發生的。該例既未提及山西省是否頻發礦難,且僅以一省的一種礦業數來作例證,明顯犯了樣本不足的邏輯錯誤。
再者,即使政府增加監管人員,就一定能緩解監管機構壓力并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與工作條理性了嗎?監管人數的增加如只是帶來了人浮于事和責任心淡漠,恐怕其效果適得其反。增加監管人員的因,并不一定帶來緩解監管壓力,增強工作人員責任心與工作條理性的果。
綜上所述,文中論證犯了以偏概全、例舉不當等邏輯錯誤,其“增加監管人員即可減少事故發生”的論斷是荒謬的,是站不住腳的。
劉文先(22分)
如此結論太草率
題干基于對“山西省現有煤礦和安全監管機構現有人員的絕對數量的分析論證,得出礦難歸因于監管在編人員太少的結論”。這一論證從總體上而言是缺乏說服力的。
第一, 題干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論證中使用了不完全歸納推理,而山西省的現狀是否具有代表性是有待進一步核實的。如果我們簡單地舉出一個反例,即若陜西省有煤礦100座,但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高達900人,其礦難事故同樣頻頻發生,這樣就強有力地削弱了該論據的說服力。換句話說,僅由山西省這一個例子是不能得出“礦難頻繁發生是因為監管在編人員太少”這一結論的。
第二, 我們不妨承認監管在編人員確實低于現有煤礦數量這一事實。但題干認為增加監管人員,就會減少事故發生并緩解當前機構工作壓力,這樣的論證同樣是值得懷疑的。如果說有其他的影響因素,即現狀并非是人員不足,而是由于人員過剩導致了監管人員的責任分散,那么增加再多的監管人員也是于事無補的,甚至會事與愿違地發展到更嚴重的地步。
第三,文章顯然在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犯有錯誤,即論證前后偷換了概念。前面提到事故多是因為監管“在編人員”少所致,而后又建議只要增加“監管人員”的數量就會減少事故的發生,這當然影響了結論的可信性。
題干論證的根本問題在于論據與結論之間缺乏必然的聯系,如要使論證中的理由成為采取措施的可靠依據,尚有更多前提和假設需要進一步說明。
劉杰(22分)
增加人員未必解決問題
上述論證認為,礦難的頻繁發生是與安全監管機構在編人員太少有直接的關系,于是建議政府增加監管人員。這種看法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山西省有煤礦4235座,這4235座都是由國家許可證的煤礦嗎?如果不是,監管人員當然不易掌握其信息,更不要說監管了。山西省的安全監管機構在編的人員有1666名。那么我們需要知道,根據國家規定,煤礦數量與監管人員的比例應為多少,而不能僅僅看到人員數少于煤礦數就妄下結論。
其次,建議政府增加監管人員,以減少事故發生,緩解監管機構的工作壓力,這是有漏洞的推理。增加人員,但管理措施不施行,處罰力度不夠等因素存在,并不能減少事故發生。而只有通過調查研究,才能得知現有的工作人員是否真的有工作壓力。如果本來就壓力不大,增加監管人員,反而會使機構臃腫,人均工作效率降低。并且增加人員與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人員增多,反而可能使“踢球”現象更嚴重。同樣,增加人員也可能使簡單工作復雜化,工作具有條理性的難度更大。
邵亞寧(21分)
增員并非良策
有份材料認為礦難的發生是由監管人員不足而造成的。讀罷此文我們不難發現推理過程的錯誤,現分別敘述如下:
一、缺乏必要的因果聯系。文章指出,因為監管人員太少,所以直接導致了礦難的頻繁發生。事實上,礦難頻發,是由許多原因造成的,比如礦山安全設備投入不足,礦主缺乏安全意識,礦工沒有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等等。如果監管人員足夠多,充其量只能加大監管的力度,都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或消除上述其他原因的產生。因此,僅因監管人員不足就推出礦難頻繁發生,顯然是草率的。
二、所提的建議與預期效果之間沒有必然性。我們知道,一個機構工作是否有條理、工作人員是否有責任心,更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機構是否具備完善的制度,其所聘用的工作人員自身的素質高低。而監管機構工作壓力的大小,主要取決于該機構的工作效率。如果監管機構的人員很多,假設但等于或超過了該省煤礦的數目,就能減少事故的發生嗎?顯然不能,因為關鍵要看這些監管人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所以,增加工作責任心和條理性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企圖通過增員來解決礦難頻發的建議顯然并非良策。
綜合上述,正是由于該份材料的作者在論證的過程中沒有重視理由和結論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必然聯系,才導致提出了這樣一個難以令人信服的結論。如果這樣的建議被采納的話,不僅礦難不會減少,更多的社會資源又將被浪費。
唐艷(22分)
增加人員并不能解決管理的根本問題
上述材料的山西省礦業的情況為例得出增加安全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就能減少事故、緩解壓力并增加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從而使監管機構的工作更有條理性這樣的結論有失偏頗,值得商榷。
首先,分析者以山西省的礦業人員配比情況為例。我們不僅要問:“山西省是否代表全國而具有普遍性”。如果只是山西省一個地區存在人員不足的情況并不能說明各地政府都需要增加人員編制。同時材料中給出的數據并沒有充分的說服力,因為他并沒有給出究竟多少比例才是一個適當的數目,單憑一些數字的羅列并不能說明問題的所在。
其次,即使政府增加了監管人員就一定能減少事故的發生嗎?眾所周知,礦難產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如果不能從癥喉入手,只是增加人員,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可能還會有新的問題產生。一旦人員增加,監管部門可能會面臨人工費用及管理費用的增加,這樣不僅沒有緩解監管機構的工作壓力,相反壓力會更大。同時文中提到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會增加,其實此言差矣!試想一個人員過多的企業、單位員工的責任心如何能夠有效提高呢?本來一人的工作現在由多個人一起完成,很可能出現張三推李四,李四推王五的惡性現象,員工的責任心很難凝聚。并且增加人員也會給人員管理上帶來一些問題,如果不能有效地進行管理,工作不僅不能更有條理,勢必帶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
綜上所述,評論者既不能有效論證礦難的直接原因是人員太少,也不能論證增加人員一定能減少礦難及緩解壓力使工作更有效,所以對于政府建議增加監管人員的建議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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