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復試的具體規定
(1)招生單位對考生初試成績進行登記、統計和測算分析后,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復試基本要求和錄取原則,結合本校(院、所)情況擬定復試標準。復試標準須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院、所)長組織有關人員審定,并報所在省(市、自治區)高校招生辦和主管部門備案。
招生單位根據擬定的復試標準,將符合復試資格的考生的有關情況,以及接受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考生的情況,提供給系(研究室),由系(研究室)在征求有關指導教師意見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研究后,提出復試名單。最后由校(院、所)長召開有關會議審批確定復試名單。對于初試成績符合國家教委復試基本要求,招生單位擬不復試錄取的考生,應及時將其全部材料轉寄第二志愿單位。對于不符合國家教委復試要求的考生材料不得轉寄其他招生單位。
對于個別初試成績未達到國家教委制定的復試基本要求的考生,招生單位擬對其進行復試的,需上報所在省(市、自治區)高校招生辦審批。少數招生單位經國家教委批準,可自行審批。
個別考生(不含同等學力考生),初試成績突出,同時招生單位對其課程學習、實驗技能和科研能力等情況比較了解,認為確有培養前途的,經指導教師提出,系、校(院、所)批準,可以不復試。
對于同等學力考生須全面、嚴格復試。應加強對本科主干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于兩門。
(2)復試名單確定后,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情況。
(3)根據復試名單通知考生進行復試。復試前由招生單位組織有指導教師參加的復試小組,根據專業要求和考生具體情況,確定復試內容、復試試題和復試形式(口試、筆試或實踐環節的考核等,一般以口試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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