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很多同學的帖子,現在開始第一遍讀書。比較近熱播《漢武大帝》,連帶對歷史有了興趣,那就先從法制史開始吧,反正我聽大家說,指南上每個地方都是重點......
下面是我的讀書筆記,我還處在把厚書讀厚的階段,拋磚引玉
第一章 先秦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夏商法制概況
第二節 西周法律概況
第三節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 夏商法制概況
夏
夏已具備國家的的構成要素,建立了國家,軍隊,監獄等國家統治機器
當時調節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除國王發布的各種命令外,主要表現為不成文的習慣法
法制內容:
1, 天討,天罰
2, 禹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不是不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與刑罰
3, 五刑
墨,劓,刖,宮,大辟
4, 監獄:圜土
商
法制內容:
1, 湯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罰
在商朝的法律歸法中,不成文的習慣法仍然占很大比重。此外,國王的“命”,“誥”,“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具有比較高的法律效力
2, 罪名與刑罰
罪名:舍棄稼事,不從誓言,顛越不恭,不有功于民等
刑罰:仍然是五刑
第二節 西周法律制度
一、 西周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
1, 以德配天
德:敬天,敬宗,保民
2, 明德慎罰
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理論體系中,“實施德政”是前提
二、 西周時期的法律形式
除傳統的“命”,“誥”,“誓”外,以“禮”為表現形式的各種習慣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 周公制禮
經過周公制禮后,周禮作為內涵廣泛的言行規范,調整著西周社會各方面的社會關系。故是法律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
2, 呂刑
周穆王時期
《尚書》中的《呂刑》不是成文法典,只能是法律改革的歷史記錄
3,“遺訓”及“殷彝”
遺訓:前代,先王留下的規則,習慣
殷彝:商朝的某些法規或習慣
三、 西周的“禮”及“禮”與“刑”關系
禮: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
1, 禮的淵源與發展
作為一種言行規范,“禮”比較早源于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
在夏商時期,作為言行規范的“禮”就已經存在
在“周公制禮”后,周禮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禮治”體系
2, 周禮的性質與作用
1)禮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則和具體的禮儀形式
精神原則:親親,尊尊-----強調等級名分,登記差別
禮儀形式:五禮,六禮,九禮
五禮:吉,嘉,賓,軍,兇
吉:祭祀之禮
嘉:冠婚之禮
賓:迎賓之禮
軍:行軍作戰之禮
兇:喪葬之禮
六禮:冠,婚,喪,祭,鄉飲酒,相見
冠:成年之禮
鄉飲酒:序長幼,睦鄰里之禮
九禮:
朝:諸侯朝覲之禮
聘:諸侯之間的聘享之禮
2)作用
周禮對全社會起法律的調節作用,完全具備法的性質
規范性
國家意志性------經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言行規范
國家強制性------調整社會行為的整個法律體系
3, 禮與刑的關系
1),刑:在先秦時代,刑有三個層次上的意義:
砍頭的刑罰
所有刑罰的通稱
泛指與刑罰密切相關的法律規范
2),關系
從宏觀上,“禮”與“刑”都是當時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社會準則。禮與刑相輔相成,互為表里,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法律體系。
禮:積極,主動的規范,是禁惡于未然------重在教化
刑:消極的處罰,是懲惡于已然的制裁------重在制裁
四、 西周時期的刑法制度
1,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弒殺君,殺越人于貨,群飲,違背盟誓,失農時
2, 主要刑罰:
五刑
圜土之制--------中國有期徒刑的開端--------教育刑思想
嘉石之制---------勞役刑,先坐于嘉石思過,后交給司空監管勞役
贖刑---------------用一定數量的財貨來折抵刑罰的刑罰執刑方法
流刑
3, 主要刑法原則與刑事政策
1)原則
老幼犯罪減免刑罰
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
罪疑從輕,罪疑從赦
“罪疑惟輕”,“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是上古時期,夏朝以前關于疑罪從輕的記載
“罪疑從輕,罪疑從赦”原則的推行,是西周“明德慎罰”思想的具體體現
寬嚴適中
2)刑事政策:刑罰世輕世重
4、西周時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制度
1) 所有權---土地與臣民都屬于周王所有
2) 債與契約
債:因契約而產生的債;因侵權和損害賠償而產生的債
契約:
質劑:買賣關系中的契約形式。大市以質,小市以劑
傅別:借貸關系中
婚姻制度
1) 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 解除婚姻的條件與限制:七出三不去
五、 司法訴訟制度
1, 司法機構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師,司刑,司圜,掌囚,掌戮
地方:獨立的司法管轄,但下級領主應承認其宗主的裁判效力
2, 主要訴訟制度
1),區分民事與刑事
訟:民事案件
獄:刑事案件
2),告訴與審理
父子不得相訟,下級對上級的控訴,也受到嚴格的禁止甚至處罰
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3),讀鞫,乞鞫
成劾:審判書
讀鞫:當眾宣讀判決
乞鞫:要求從新審理
第三節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一、 春秋時期的法制變革
1,主要體現:公布成文法活動
1)BC536,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第一次成文法
2)BC530,鄭國鄧析----------------竹刑
3)BC513,晉國趙鞅------范宣子刑書------鑄刑鼎-----第二次成文法
2,歷史意義
一次劃時代的變革。標志代表舊貴族的不成文法律體系已經瓦解,以封建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成文法法律體系開始走向中國法律歷史舞臺
1) 對傳統法律觀念,法律制度以及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
2) 客觀上為封建政治經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
3) 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進步
4) 為戰國和以后封建成文法的發展積累了完善的經驗
二、 戰國時期的主要變法活動及其成果
主要表現在以《法經》為代表的系統的成文立法,和以商鞅變法為代表的法制變革
1,《法經》的主要內容及歷史地位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戰國時期魏國李俚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的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 主要內容
一為盜法
二為賊法
盜法和賊法是關于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財產等犯罪的實體法規定
三為囚法(也稱為網法)
四為捕法
囚法和捕法是關于追捕,囚禁及審訊罪人的法律規定,大多屬于程序法
五為雜法
六為具法-----關于從重從輕,減免刑罰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則的規定,相當于近世法典的總則
2) 歷史地位
《法經》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歷史地位
1)《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從體例上,《法經》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魏晉以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比較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帥,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
從內容上,《法經》六篇的內容大都為后世封建法典所繼承
2商鞅變法與秦國法制的發展
BC359,商鞅變法---秦孝公時期
1) 主要內容
將法家思想主張與“富國強兵”的目標結合,以法律法令作為基本手段,把各項改革措施貫徹到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
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
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全面貫穿法家學派“以法治國”,“明法重刑”等主張
2) 歷史意義
結束
特別聲明:①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為"原創"的,轉載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育路網",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部分稿件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溝通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