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的內容取決于民法的內容,它是法律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以及民事主體、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一個公民長期居住和生活并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地點,住所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有著密切的聯系。
1、住所唯一原則,即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有一個。
2、在一般情況下,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3、在實際生活中,自然人可能會因各種原因而居住在戶籍所在地之外的其他處所。在這種情況下,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其住所地就發生了不一致。這時的經常居住地即視為住所。
住所的確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國《民法通則》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的法律意義
1、確定民事主體的狀態,確定某些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地點。
2、確定債務的履行地。
3、確定案件的管轄。
4、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和某些特定行為的實施地。
5、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準據法。
居所是自然人臨時居住的地方。身份證與戶籍具有同樣的法律意義,都是證明公民民事身份的文件,在我國,一個人只能有一個住所即戶籍所在地;當其離開住所而長期居住的地方,稱之為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的比較后連續居住時間必須是一年以上,住院治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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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
民法學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現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會發展規律的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