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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大學2017推免研究生招生簡章

來源:寧夏大學 時間:2016-08-30 17:34:40

   寧夏大學2017推免研究生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的健康發展,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免生工作應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各有關學院均應制定科學、規范、明確的選拔標準和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三條 推薦工作應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衡量,擇優選拔。在對考生平時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測評的基礎上,突出對考生的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授代表參加的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免生工作。

  第五條 各學院成立由院長任組長和教師代表參加的推免生工作小組,組長對推免工作負全部責任。復試小組成員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并承擔研究生教學任務的教師組成,成員不少于7人,其中研究生導師不少于3人,普通教師不少于2人,校內非本學院相關學科教師1人。各學院應制定嚴格的復試辦法,具體實施本單位的推免生工作。

  第六條 復試實行實名制現場打分,復試過程全程錄像,做好復試現場記錄備查。

  第二章 推 薦

  第七條 我校從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中擇優選拔推免生: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具寧夏大學學籍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和獨立學院學生)。

  (二)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精神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體健康。

  (三)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

  (四)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五)品行表現良好,無任何違法亂紀受處分記錄。

  (六)在所學專業范圍內學習成績優秀,平均學分績點(包含學科基礎課、通識教育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專業選修課、集中實踐教學環節)不低于2.8,且在校學習成績排名進入申請人所學專業總人數的40%及以內(訪學期間所取得的成績不計入);非外語專業學生英語成績須達到國家大學英語四級425分以上(含425分),同等條件下,通過大學英語六級或有科研成果者優先。外語專業學生的全國外語專業四級考試成績應在60分(含60分)以上。

  (七)體育學院有專業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2.8,且在校學習成績排名進入申請人所學專業總人數的50%及以內(訪學期間所取得的成績不計入),英語四級成績達到400分以上,經3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經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嚴格審查,但學生有關說明材料和教授推薦信要公示。其他學院不執行此條款。

  (八)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健康的文化活動,具有繼續學習的體能基礎。

  (九)上海交通大學與我校聯合培養本科生,執行《寧夏大學與上海交通大學聯合培養本科生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辦法(試行)》(寧大校發〔2013〕219號)。

  (十)由寧夏大學正式派出訪學學生(以寧夏大學學生處公布訪學名單為準)需具備本辦法第一章第七條中的(一)、(二)、(三)、(四)、(五)、(六)條款,學分績點成績按在寧夏大學學習期間成績計算。

  第八條 推薦程序和辦法:

  (一)學校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年度推薦工作實施辦法并及時公布。各學院制定不低于學校推薦標準的工作實施細則進行推薦工作并及時公布。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填寫《寧夏大學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申請表》,并提交由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在校學習成績單、計算機等級證書、大英四、六級證書或成績單、各種獲獎榮譽證書、已發表的論文等原件并附復印件。各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對推免生進行復試和綜合測評,將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情況匯總表送交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

  (三)研究生院按各學院上報結果審核擬推免名單。

  (四)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定擬推免名單,將審定名單在校內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對有異議的學生,學校查明情況,公布處理結果。

  (五)通過學校初選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學生,需登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推免服務系統”,網址:http://yz.chsi.com.cn/tm,未經招生單位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考生不得錄取。

  (六)通過上述程序的學生即取得推免生資格。

  推免生可通過“推免服務系統”查詢招生單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專業目錄,填寫報考志愿,接收并確認招生單位的復試及待錄取通知。

  第三章 接 收

  第九條 學校擬接收推免生的數量通過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各招生專業一般均留出一定名額招收統考生。

  第十條 學校接受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研究生院在網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體要求和預計人數。

  (二)各學院組織復試小組對推免生申請者進行復試,統考生復試辦法、程序和復試內容適用于推免生申請者的復試。經復試后確定擬錄取名單并公示10天以上,將結果上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

  (三)獲得推免生資格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推免服務系統”,網址:http://yz.chsi.com.cn/tm,完成推免生注冊、網上支付、填報志愿,接收復試通知、確認復試通知、接收待錄取通知、確認待錄取通知等工作。超過教育部規定時限,不再接收推免生。

  第十一條 推免生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審核后,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比較終推免生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推免服務系統”備案信息為準。

  第十二條 未經招生單位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考生不得錄取。未經復試的申請者不予錄取;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證書或受到處分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三條 被確定錄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報考當年的研究生,必須按要求學好后期課程和做好實習工作。如果學習、工作中出現與推薦條件所規定的條款不符者,取消推免生資格。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各學院對推免生工作的原則、方法、程序和結果等重要事項都應認真研究,集體決策。

  第十五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推免生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要保證投訴、申訴和監督渠道的暢通。各學院受理投訴和申訴應及時上報監察處和研究生院,并在一周內予以回復。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處理,追究組長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在推免工作中組織不力,管理混亂,學生申訴較多的學院,一經查實,將在次年減少其推免名額。

  第十八條 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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