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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培育職業精神、樹立家庭美德1.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與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職業活動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2.大學生擇業與創業樹立正確的擇業觀與創業觀。在艱苦中鍛煉與在實踐中成才。
3.樹立正確的戀愛婚姻觀愛情的本質與戀愛中的道德。婚姻與家庭。家庭美德的主要內容。婚姻家庭的法律規范。
大綱變化:第三,“職業活動中法律的基本規范"調整為"職業活動中法律的基本要求”。2010年政治大綱解析上就是“職業活動中法律的基本要求”,把“規范”調整為“要求”。回歸應有表述。并不影響具體內容。
第四,“家庭美德的基本規范"調整為"家庭美德的主要內容".只是文字表述上的改變,并無實質上內容的變化。
本講重點:1.職業活動的道德要求2.相關職業活動中的法律原則3.愛情的本質4.婚姻家庭美德及相關法律規范一、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與法律(一)職業與道德和法律基本概念:1.職業:職業的通俗表述就是人們所從事的工作。社會分工造成了職業的劃分,職業因此具有了特定的業務要求和職責規定。職業是從業者獲取生活來源、擴大社會關系和實現自身價值的重要途徑。
2.職業——社會關系和利益關系——職業要求——職業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3.職業道德:是指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在職業生活中應當遵循的具有職業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為準則。
4.職業生活中的法律:職業生活中的法律,是指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在履行本職工作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律規范。
基本理論問題:職業生活的道德與法律有何異同?
相同點:職業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有許多共同的特征。
1.鮮明的職業性,即它們所表達的都是具體職業的基本要求,并通過這些要求體現出特定職業的職責或價值。
2.明確的規范性,即職業生活的道德和法律對從業者所提出的要求與規范都十分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3.調節的有限性,即特定職業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是約束從事本職業活動的人員。
不同點:職業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區別。除了具體內涵、調控手段等方面的差別外,職業道德體現的是從事一定職業活動的人們的自律意識,職業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為社會對一定職業活動的他律要求。
(二)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的職業道德繼承了傳統職業道德的優秀成分、體現了社會主義職業的基本特征,具有嶄新的內涵。
1.愛崗敬業愛崗敬業,反映的是從業人員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敬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勤奮努力,盡職盡責的道德操守。這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比較基本要求。
2.誠實守信誠實守信,既是做人的準則,也是對從業者的道德要求,即從業者的職業活動中應誠實勞動,合法經營,信守承諾,講求信譽。
3.辦事公道辦事公道,就是要求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謀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權損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濟私。
4.服務群眾服務群眾,就是在職業活動中一切從群眾的利益出發,為群眾著想,為群眾辦事,為群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5.奉獻社會奉獻社會,就是要求從業人員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樹立奉獻社會的職業精神,并通過兢兢業業的工作,自覺為社會和他人作了貢獻。這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中比較高層次的要求,體現了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比較高目標指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都體現了奉獻社會的精神。
(三)職業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1.了解職業生活中的主要法律了解職業生活中的法律,對于大學生求職、就業、正確處理有關職業的法律關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與職業生活相關的法律很多。從適用對象來說,既有適用于所有廣大勞動者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又有適用于某一特定職業的《公務員法》、《教師法》、《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安全生產法》等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也有關于職工權利義務的規定。
職業生活中比較主要的法律有《勞動法》和《公務員法》等。
《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包括總則、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及附則,共13章107條。《勞動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其適用范圍是除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等以外的所有勞動者。
《公務員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務員法》分為總則、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和附則,共18章107條。《公務員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干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重要法律。在我國干部人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公務員法》適用于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法官和檢察官等。《公務員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規定的是全體公務員具有共性的內容,而《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別法,適用于特殊類別的公務員。兩者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互為補充。
2.堅持職業活動中法律的基本原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1)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兼顧用人單位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在各個勞動環節中的具體權利,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勞動法》確定的義務。)
(2)按勞分配與公平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公平救助原則的實現以按勞分配原則的貫徹為基礎,只有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調動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創造出更多、更豐富的物質財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則得到充分體現。)
(3)勞動者平等競爭原則與特殊勞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4)勞動行為自主與勞動標準制約相結合的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之后,用人單位享有法律賦予的勞動管理權、勞動力分配自主權等。同時,國家制定勞動標準,明確規定勞動的基本條件,以制約用人單位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公務員法》的基本原則有:(1)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法治原則。(有關公務員的法律法規應當公布,公務員的錄用、考核、獎勵、職務升降和任免等工作,應當公開進行;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獲得公務員職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務員權利和受到平等對待;公務員錄用和管理采取競爭方式,實行優勝劣汰;通過競爭優先錄用或使用優秀人才;對公務員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2)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原則。(《公務員法》在規定一系列對公務員進行監督約束的內容的同時,也規定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及其保障措施。對公務員的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辭職辭退、紀律處分等環節,要貫徹監督原則,同時對公務員依法提供保障機制和激勵機制,以激發公務員的進取心、積極性和工作熱情。)
(3)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錄用、晉升、考核、獎勵公務員等環節上,強調既注重品德和廉潔,又注意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
(4)分類管理和效能原則。(以工作任務和工作性質為主要依據,通過對公務員進行科學合理分類,按照各類類公務員的職位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實施不同的管理方式。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科學規范部門職能,合理設置機構,優化人員結構,尊重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潛能。)
3.明確職業活動中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1)《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些其他權利主要包括;開展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有: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
公務員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要求公務員對國家和社會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限制,即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公務員所應該履行的某種責任,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行使職權,忠實執行國家公務,不得濫用權力。《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愛人民監督;維護國家的全安、榮譽和利益;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的權利:是指國家公務員可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職、辭退或者處分;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參加培訓;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和控告;申請辭職;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4.依法處理職業活動中的糾紛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定途徑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1)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但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不愿協商的,可以申請調解。
(2)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調解也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調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原則也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3)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
(4)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理人事爭議的法定途徑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處理人事爭議的途徑有四種。
(1)申訴。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各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這些人事處理包括:處分;辭退或者取消錄用;降職;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2)控告。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3)仲裁。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4)訴訟。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大學生職業道德素質與法律素質的培養職業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是個人通過教育、職業實踐和自我修養等途徑而逐漸形成和提高的。大學生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的培養,需要著重抓好如下環節:1.努力學習職業道德和職業生活中的法律知識。
2.努力提高職業道德意識和法律意識。
3.努力鍛煉實際履行職業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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