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于調整藝術院校學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2)
2009-02-18 08:49:26
來源:國家計委
四、藝術類院校的學費標準調整后,要防止出現盲目擴大招生或擅自削減招生的問題,努力保證招生計劃的完成。
五、調整藝術類院校的學費標準之后,學費收入應嚴格用于辦學方面的支出,不得擠占和挪用。同時,要取消學校自行規定向學生收取的“贊助費”、“實習費”、“采風費”等費用。學校不得隨意向畢業生收費。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藝術院校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