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考報名工作規定
為鞏固陽光工程成果,進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不斷規范、完善自治區普通高考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嚴防“高考移民”,維護我區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普通高考報名組織機構及職責
各地普通高考報名組織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員會負責。普通高考報名組織工作機構設三級,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中學,其職責分別為:
(一)各地中學具體負責組織本校應屆高中畢業生中在本校參加三年會考有成績和完整高中學籍的考生的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本縣(市)所有往屆高中畢業生的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領導、指導和協調本地區考生的報名工作,同時負責:
1、組織(一)、(二)條規定之外的應、往屆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由疆外轉入疆內就讀高中的畢業生、疆內其它學校轉入就讀高中的畢業生和“其他考生”的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信息的采集工作。
2、處理各縣(市)招辦和中學在報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問題。
3、對各中學、縣(市)兩級機構的報名結果進行復審。
4、編發考生普通高考報名序號。
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對本地區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對本縣(市)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各中學直接對本縣(市)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三級普通高考報名組織機構的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實行各級組織機構主要領導負責制和具體工作責任人“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關于普通高考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當年普通高考報名的人員除須符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區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報名條件
1、高中階段在疆就讀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讀三年的學籍檔案和會考成績;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按距離當年高考的時間計算,下同);
(二)中等職業學校應、往屆畢業生報名條件
1、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必須有其所就讀的中等職業學校的完整學籍,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
2、中等職業學校往屆畢業生必須有教育部門簽發的畢業證書,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
(三)我區跨地、州、市就學考生原則上回戶口所在地報名并參加考試。但經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有面向全疆招生資格的學校,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就讀學校證明屬實,由戶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查其戶籍條件屬實后,方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報名并參加考試。異地考生在喀什地區、和田地區、克州及國貧、區貧縣報考的,不享受這些地區的錄取照顧政策。
(四)其他考生報名條件
1、高中階段隨父母調動需轉入疆內就讀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須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有高二、高三兩年高中學籍和會考成績。(須出具父母調動的相關手續證明)
2、在我區出生到外省區借讀(回原籍或親友所在地借讀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戶口必須長年在新疆,考生戶口沒有遷出新疆的經歷,且須有考生就讀中學所在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高中學籍檔案及經自治區會考辦審核認定的考生借讀所在省區省級會考辦公室出具的會考成績證明。
3、為配合西部大開發,有利于引進人才,區外縣級以上(含縣級)的組織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及對開發建設新疆有特殊貢獻人員在援疆工作期間,其子女高中階段在新疆就學兩年(高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戶口,允許在疆報考(這部分考生要有家長的組織派遣手續或在疆注冊投資資金等相關材料)。非兵團系統,可由新疆當地戶口所在地級(含地級)以上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出具材料,經考生戶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批準,準予報名,同時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兵團系統,可由新疆建設兵團師級以上(含師級)黨委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出具材料,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中就學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批準,準予報名,同時報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備案。
(五)借考報名條件
戶口在我區并符合報名條件但因公長期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借讀或工作的考生,原則上回戶口所在地、州、市報名參加考試。確有困難需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試科目和考試內容必須與新疆相同(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單位向考生戶口所在地招生辦公室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州、市戶籍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經戶口所在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審查,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批準,并經借考地所在省級招生考試部門同意,到戶口所在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報名,方可在考生戶口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
戶口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而要求在我區借考的考生,其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科目和考試內容必須與我區相同,并持戶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同意其借考的書面證明,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生辦公室批準,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可接受其在當地考試。考試結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戶口所在地招生辦公室。
(六)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因觸犯刑律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關于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查
(一)工作機構及職責
自治區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成立由教育、公安、紀檢、民委等部門組成的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職責如下:
1、負責本地區、本縣(市)普通高考報名資格的組織、審查工作;
2、負責本地區、本縣(市)關于普通高考報名的信訪、舉報和查處工作;
3、監督檢查各級報名組織機構的工作,對報名組織機構中出現的違規、違法等行為進行查處;
4、負責本地區、本縣(市)“民考漢”、“漢考民”及回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審查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確認權在地區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領導小組。
(二)工作程序
自治區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在地州(市)實行“三級負責制”,即由中學、各縣(市)招生委員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分級負責。
各中學負責本學校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報縣(市)招生委員會報名資格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復審,由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報名資格審查領導小組批準。
(三)相關要求
1、參加普通高考報名的考生必須辦理第二代身份證。考生領取準考證和參加高考時,必須持第二代身份證。
2、堅持和完善高一新生學籍注冊制度。各地招辦可采取單獨或與會考、基礎教育管理等部門聯合注冊的形式,對高一新生進行電子注冊,并報自治區招辦備案,作為三年后考生報名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具體管理辦法另行通知)。
3、派出所在對考生進行戶籍情況審查時,應指定專人,依照“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做好考生的報名資格戶籍審查工作;嚴格審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考考生戶籍情況審查登記表》(以下簡稱《戶籍審查登記表》)中所填寫的考生及其父母的相關信息與戶籍網上登記信息是否一致;對中途轉入戶口,應仔細核對轉入時間是否屬實;審查結束后,須將人口系統里該考生本人的戶籍詳細(全項)信息打印在《戶籍審查登記表》背面。
四、關于普通高考報名時間
各類考生的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在高考當年的2月底前結束。
五、關于加強政策宣傳、信訪舉報和公示工作。
各報名組織機構和資格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要通過各種形式,進一步加強普通高考報名政策的宣傳工作,讓每個考生和家長都清楚高考報名資格條件中關于學籍和戶籍的具體要求;堅持公示制度,各級報名組織機構對經本機構審查后獲得報考資格的考生詳細信息(姓名、考號、照片、班級、畢業中學等)以多種形式進行長期公示,公示至少一個月;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和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由專人負責,及時處理并回復。
對在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中出現的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它欺詐手段取得報名資格、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或經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當年的報名資格、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查實的“高考移民”考生,將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陽光高考”網站平臺上公布。
六、其它
(一)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