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藝術專業高招工作更正通知
2008-12-26 10:05:02
來源: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高招辦(招考中心),有關普通高校: 我廳印發的《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校音樂、美術類專業招生工作意見》(教學廳〔2008〕45號)的電子文檔 “音樂類專業省級統考科目與要求”部分的備注欄中:“初試、復試評分采用綜合評分制,總分滿分為300分。其中初試的視唱和模唱占100分(帶入復試計分),復試的演唱和器樂演奏占200分”,更正為:“初試、復試評分采用綜合評分制,總分滿分為100分。其中初試的視唱和模唱占20%(帶入復試計分),復試的演唱和器樂演奏占80%”,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教育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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