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大學嘉庚學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08 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 [2008]3 號)和福建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為廈門大學嘉庚學院(以下簡稱“嘉庚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由教育部直屬重點高校廈門大學與廈門嘉庚教育發展有限公司共同舉辦,并按新機制、新模式運作的全日制本科層次獨立學院。嘉庚學院位于廈門大學漳州校區。
第三條 嘉庚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嘉庚學院成立由主管院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
第五條 嘉庚學院設立招生辦公室,負責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招生批次
第六條 嘉庚學院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批次,分別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布為準。
第七條 在錄取過程中,如報考各專業人數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協調下,嘉庚學院可以對各專業之間的招生計劃做出適當的調整。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嘉庚學院根據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 120% 以內。
第九條 錄取時,專業投檔采取“分數級差”方式。第一專業志愿與第二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值為3分,第二專業志愿以下不設級差分。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均未錄取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根據分數情況調劑到相關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條 根據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凡第一志愿報考嘉庚學院的福建省考生(不包括報考藝術類),在錄取第一輪投檔時,可享受加 20 分的照顧;在參考志愿第一欄填報的(不包括報考藝術類),在錄取調劑第一次投檔時,可享受加 10 分的照顧并優先投檔。其它加分照顧政策參照《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嘉庚學院原則上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各種優惠政策的相關細則。
第十二條 嘉庚學院面向全國招收非師范藝術類專業考生,音樂學和音樂表演專業考生在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音樂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后,按專業考試成績排序,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藝術設計和動畫專業考生在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后,按專業考試成績排序,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藝術設計專業和動畫專業優先錄取專業成績合格且文化成績達到或超過所在省份普通類本科線的考生。
第十三條 體檢要求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為基本依據。
第十四條 除報考英語專業要求高考外語科目為英語外,其余各專業外語語種不限。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嘉庚學院實行學分制管理,并參照教育成本收費。收費情況如下:
1 、漢語言文學、日語、國際經濟與貿易、財政學、金融學、稅務、法學、英語、新聞學、廣播電視新聞學、廣告學、信息與計算科學、土木工程、工商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財務管理、旅游管理、電子商務、行政管理、網絡經濟學、物流管理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16000 元人民幣。
2 、藝術設計、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測控技術與儀器、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建筑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微電子學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 18000元人民幣;
3 、動畫、音樂學、音樂表演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 20000 元人民幣;
4 、每人每學年住宿費 1300 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上述收費,按物價部門最終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章 獎勵、資助政策
第十七條 凡高考總成績名列所在省份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報我院且被錄取者,獎勵人民幣 8 萬元。
第十八條 凡高考總成績在所在省份本一批錄取線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報我院且被錄取者,獎勵人民幣 4 萬元;第二志愿填報我院且被錄取者,按高考總成績排名,文科前 5 名和理科前 5 名,各獎勵人民幣 2 萬元。
第十九條 凡高考總成績不低于本一批錄取線下10分的福建省考生,第一志愿填報我院且被錄取者,按高考總成績排名,文科第1至第5名和理科第1至第5名,各獎勵人民幣 3 萬元;文科第6至第10名和理科第6至第10名,各獎勵人民幣2萬元。
第二十條 被錄取的考生如果同時符合第十七、第十八和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項獎勵。
第二十一條 嘉庚學院設立“廈門大學嘉庚學院獎學基金”,每年向全院30%以上的學生頒發各項獎學金。
第二十二條 中國銀行在嘉庚學院設立“中國銀行獎學基金”,每年提供5萬元獎學金用于獎勵我院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二十三條 嘉庚學院依據國家財政部、教育部頒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福建省財政廳、教育廳頒布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設有“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幫助有需要的優秀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四條 廈門大學每年為嘉庚學院預留一定數量的碩士研究生招生名額,優先錄取我院報考廈門大學各類專業碩士研究生且達到錄取分數線以上的應屆畢業生。
第七章 文憑發放
第二十五條 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由廈門大學嘉庚學院頒發全國統一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實行電子注冊;經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由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招生期間,廈門大學成立招生監察組,負責監察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履行職責等情況,查處違反招生紀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情況,招生錄取期間設立招生錄取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與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
學院網址:(教育網)(公網)
通信地址:福建省•招商局漳州開發區廈門大學漳州校區嘉庚學院 郵編: 363105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嘉庚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王曉冬)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