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承父業”式高考保送不可取
“子承父業”式高考保送不可取
張貴峰
近日,教育部出臺了高校2007年保送生政策,除了“省級優秀學生”“競賽獲獎選手”“獲獎運動員”等五類考生外,還有一類是專門針對“公安英烈子女”的保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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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才選拔制度,高考一直因其過于簡單生硬的“唯分數論”而廣受批評,因此,在統一的考分標準之外給予高校招生以更大的政策靈活性、多樣性,比如增加免試保送、自主招生等政策,以軟化、矯正“唯分數”的高考制度缺陷,應該說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不過,雖然如此,將公安英烈子女也列入保送范圍,并且是“子承父業”式保送上公安院校,筆者以為,卻未必妥當,不無可商榷之處。
首先,褒揚公安英烈,給予其身后的家屬、子女以一定的撫恤、優待措施固然十分應當,但是,將高考作為提供這種優撫的工具是否仍然恰當?毫無疑問,高考制度所賴以立足的公平公正的價值核心正在于“擇優錄取”,可以說,無論是“以分數論英雄”的一般錄取方式,還是其他基于各種“優秀”“獲獎”的保送政策,至少從形式上都遵循的是這一價值準則。顯然,以父母身份、血緣關系而論的“公安英烈子女保送”政策,并不在此范圍之內——不僅無法體現而且有損于“擇優錄取”這個高考制度的價值核心。更重要的是,即使我們退一步——認可犧牲一定的高考錄取公平以優待“公安英烈子女”的必要性,這種“子承父業”式保送政策的合理性,仍是值得推敲的。
這至少表現在,其一,既然公安英烈子女可以保送上公安院校,那么其他行業——比如教師、工人、農民的英烈子女,是否也可以照此辦理,保送上師范、工業、農業大學呢?畢竟,所謂“英烈”,并非公安系統獨有,而是任何行業職業都可能存在的,依據國務院1980年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除軍人外,其他犧牲人員,“如果事跡特別突出,足為后人楷模的”,均可“批準為革命烈士”(5條)。但這樣一來,我們的大學是否有蛻變為子弟大學之虞?而在代際傳承的侵蝕下,“擇優錄取”的高考公平還如何維系?
當然,應當承認,公安行業是一個更具職業風險、因公犧牲可能性更大的職業。但所謂“凡事不可一概而論”,比如,近年來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煤礦行業,其職業風險,比較民警,就毫不遜色。也許,就犧牲的崇高性、楷模性而言,礦工的因礦難而犧牲無法與民警因執法而犧牲相提并論,可到底都是因公犧牲、都是血性的生命,公安英烈子女可照顧性地保送上大學,社會地位更弱勢的礦工為什么就一定不能呢?
其二,具體就職業生態和英烈子女本身的需要來看,“子承父業”式保送政策足夠合理?比如,子女因襲父母職業,而且“原則上分配到英烈所在地公安機關工作”是否有利于一個充分開放、流動的職業環境的形成?而在子女本身,從事父母曾犧牲的職業,并且是回到父母犧牲的原單位,是否有利于其健康職業心理、心態的培養,進而出色地做好工作?
鑒于此,筆者認為,“公安英烈子女保送上大學”尤其“子承父業”的保送方式,雖然初衷良好,但還應慎行。畢竟這樣做,無論是對高考選拔以及其他職業群體的公平,還是公安職業乃至其子女本身的需要來說,潛在的隱患均不可小視,尤其代際公平問題日益突出、成為影響高考社會公信力重要因素的當下,更是如此。
(責任編輯:yu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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