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學2017招生章程發布(2)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2017年普通本專科最終招生計劃及專業以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根據考生考分、思想政治表現和身體狀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00%-120%。
第十四條 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學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安排專業,性別不受限制,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不設分數級差,實行志愿與高考總分、相關單科成績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考生志愿級差等效成績相同時,漢語言、民考漢考生分文理科按照此方法錄取:理工科考生依次按照實考總分、數學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在數學單科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再依次以理綜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文科考生依次按照實考總分、語文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在語文單科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再依次以文綜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民語言考生依次按照實考總分、數學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雙語”班考生依次按照實考總分、數學、英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的有關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專業安排。
第十七條 藝術類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及文化課考試成績須達到自治區相應批次投檔線。錄取時,學校以專業考試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合算總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總分相同(文化課分+術科成績分),則按術科成績從高往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為基本依據,考生須據實上報健康狀況,若隱瞞病情病史,按照《塔里木大學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規定》中有關退學與休學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我校各專業錄取考生應試外語定為:英語。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四章 新生入學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本科:藝術類專業5000元/年;理工類農科專業3000元/年;理工類其它專業3500元/年;財經類專業3200元/年;文科類專業3100元/年(預科階段按同等學歷文科類收費標準執行)。
專科(高職):2700元/年—3300元/年。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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