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5)
八、特殊類型招生
特殊類型招生包括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高校自主選拔、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類型,這些類型招生均須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3號)文件執行。
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做好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8號)文件執行。
高水平藝術團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高校高水平藝術團在京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2號)文件執行。
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做好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2號)文件執行。
高職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2017年北京市高等職業教育自主招生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7〕3號)文件執行。
運動訓練和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1號)文件執行。
軍事院校、武警部隊院校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國防生招生按照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報考考生須參加政治考核和軍檢,具體安排以2017年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通知為準。
報考有面試要求的高校或專業的考生,須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參加相應的面試。
高校自主選拔、保送生和飛行員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辦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九、信息公開公示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堅決落實信息公開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各區高招辦和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