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歷史:新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知識點總結
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1)時間、地點:1949年9月、北平。
(2)內容:
①規定國名“中華人民共和國”。
②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等文件。《共同綱領》是新中國初期的施政綱領,規定國家的性質是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國家。
③選舉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④確定了首都、國旗、國歌、公元紀年。
(3)意義:為建立新中國作了重要準備。
2.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時間、地點:1954年9月、北京。
(2)內容: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①性質:是新中國的本大法,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②內容:國家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國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確立了新中國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方向和途徑。
③原則: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
④意義:憲法的頒行,開創了中國人民民主的全新階段。
(3)意義: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是中國人民政治生活中進一步民主化的標志,它結束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以“共同綱領”代替國家憲法的過渡狀態: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
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1)新中國誕生:1949年10月1日 開國大典,標志著新中國的誕生
(2)意義:
①結束了帝國主義、封建統治者長期壓迫和剝削中國各族人民的歷史,中國成為真正具有獨立主權的國家;
②新中國是一個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政權,是中國歷史上不曾有過的國家政權;
③新中國的成立,為國家政治建設的逐步開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石。
④中國歷史從此進入一個新紀元。
4.三大政治制度的建立及其意義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954年,一屆人大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初步確立:49年舉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初步建立了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2)正式確立:
①確立: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政協作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繼續存在,并發揮作用。
②職能和地位: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3)新階段: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中共提出與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發展到一個新階段。
(4)進一步完善:1982年中共十二大,確立了中共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①背景: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了以漢族為主體的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面。
②目的:保證祖國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平等地位與共同發展。
③ 法律保障: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確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國的 一項根本制度,同時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劃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④五大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1965年)。
⑤意義:實現了少數民族自己當家作主的愿望,保證了祖國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促進了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責任編輯:康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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