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歷史:《美國的聯邦制》知識點總結
美國從歷史來看,不像單一制國家那樣一般是先有國家,后有地方,即由中央政府設立、合并或撤消地方行政單位,確定和變更行政區劃,并授予地方政府某些權力。美國是先有州,后有國,全國政府的權力是來自原來的獨立的各國所變成的州,但它又不同于邦聯制,在邦聯體制下,由各盟國把某些權力“授予”邦聯的統一機構,邦聯機構只有獲得各盟國的一致同意才能采取某些行動,更重要的是:各盟國隨時可以收回它所授予的權力,這意味著它隨時可以退出邦聯。
而美國的全國政府的權力是由原來的各國讓與的(delegate),不是授予而是轉讓、委托給全國政府一部分權力,權力一經讓與,并經憲法所規定,便不能再索回。
因此,美國聯邦制的特點就是:由聯邦憲法將政府權力劃分給全國政府和各州政府,分別授予了重要職能,全國政府和州政府雙方的權力都不是由對方授予的,而是由憲法賦予的。
聯邦制的上述特征,形成了美國聯邦制的一系列原則。這些原則也被稱為聯邦主義,雖然這些原則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解釋和運用,兩百多年來有很大變化,但仍有某些重要原則作為聯邦主義的基礎:
①聯邦高于州的地位。這條原則集中體現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的規定,即所謂“本憲法和根據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均應受其約束,即使州的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條款與之相抵觸。”
此項條款被稱為“至高無上條款”,雖然主要是規定聯邦憲法、根據憲法所制定的聯邦法律和聯邦權力所締結的條約在全國的最高地位,但其意義則在于肯定了聯邦高于州的地位。此外,外交、國防、貨幣等領域的權力均屬于聯邦政府,州不得締結條約和結成聯盟,不得頒發捕獲敵船的許可狀,不得鑄造貨幣和發行紙幣,未經國會同意,州不得征收關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不得進行戰爭,不得締結協定,等等。
在司法領域,合眾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州之間的訴訟、不同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均屬于聯邦司法權的管轄范圍。雖然一些美國學者認為主權是在州政府和全國政府之間劃分,但從這些條款看,美國的州并不具有國家的地位,因此,所謂州權并不是國家主權意義上的主權。
早在1819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就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中對此進行了論證,他從“人民主權”的理論出發論證說:人民有權決定批準還是拒絕憲法,他們的行動才是最后的行動。
因此,“當憲法采用時,它就是完整的契約,并確定了州主權的界限”。美國人民宣布他們的憲法和依憲法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那么,“這個原則事實上就轉換為對州的至高無上”。
②聯邦與州之間的分權。美國聯邦制的分權,總的來說是采取了聯邦權力由憲法列舉,其余權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美國在憲法上把合眾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授予全國政府,逐項列舉了國會有權立法的18個方面,而在第十條修正案籠統地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聯邦的權力是由憲法逐項“授予”的,各州的權力是概括式“保留”的。但從權力的劃分來說,雙方的權力范圍都是由憲法規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規定另一方的權力。
美國聯邦與州的分權,在憲法上直接規定的有以下幾種情況:全國政府方面,有憲法列舉授予的權力、全國政府和州政府均被憲法禁止行使的權力、憲法禁止全國政府行使的權力;州政府方面,有憲法未授予全國政府而由各州保留的權力、授予全國政府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因而成為全國政府與各州政府“共享權力”)、州政府和全國政府雙方都被憲法禁止行使的權力、憲法禁止州行使的權力。
此外,在美國聯邦政府的實踐中,后來發展出一種“默示權力”,這也是由馬歇爾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的判決中闡述的,他指出,全國政府不僅擁有憲法所列舉的權力,還擁有默示的權力。
馬歇爾所依據的就是憲法第一條第八款中的國會有權制定為行使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和由憲法授予聯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需而適當的任何法律”,這就是“必需而適當”條款,又稱“彈性條款”,而這項條款和馬歇爾所闡發的默示權力論,成為后來美國聯邦權力擴大的重要依據。
具體地看美國聯邦和州的權力劃分,涉及全國性事務的權力均賦予聯邦政府,內政方面如征收全國賦稅,舉借和償付國債,鑄造和發行貨幣,管理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管理度量衡,郵政,平定內亂,管理國有土地等;國防和外交方面如:建立和保持軍隊,宣布和進行戰爭,接納新州加入聯邦,管理國籍,締結條約和聯盟,等等。而由各州保留的權力則主要是決定和處理本州范圍內公共事務的權力,主要包括各州有權征收州稅,以州的信用借債,管理州內的各類產業、交通、衛生、教育、福利、救濟、治安、教養、一般的民刑案件,設立并監督地方政府,等等。
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聯邦和州關于權力劃分的爭議。為防止聯邦和州相互侵權,由聯邦法院主要是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審理,裁決聯邦和州的行動是否符合憲法的聯邦分權原則,即不是靠武力強制,而是靠法律強制來解決聯邦與州的權力爭議,這就是憲法上規定的“合眾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
④聯邦和州都不能單方面任意修改憲法。關于憲法的修改程序,美國憲法的規定所體現的原則是,修改憲法應有聯邦和州雙方的參與和分工,即:由聯邦提出憲法修正案,而由州批準。
具體程序是:經國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解釋,“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是指出席議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贊成后可提出憲法修正案,也可由國會應三分之二多數州議會的要求而召集的修憲會議通過后提出,不過,后一種方法迄今從未采用過。
憲法修正案提出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以修正案中所建議的方式獲得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準,或者四分之三的州為此召集的制憲會議批準,才能生效(后一種方式迄今只采用過一次,即第二十一條修正案是以這種方式批準的)。這種修憲程序意味著,憲法所確定的全國政府與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不僅不能通過普通立法程序變更,也不能由全國政府或州政府單方面變更。
⑤各州地位平等。美國憲法第四條規定,各州對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訴訟應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對他州的公民不得歧視,各州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特權和豁免權;各州相互有義務引渡逃犯,等等。此外,國會參議院由每州各兩名參議員組成,體現了各州在國會參議院的平等代表權,從理論上說,參議員仍是各州的代表。
⑥全國政府不能任意改變州的疆界。國會可以決定接納新州加入聯邦,但無權任意改變州的疆界,這是聯邦制不同于單一制的重要特點。
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新州可經國會接納加入本聯邦,但未經有關州議會和國會的同意,任何新州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范圍內組成或建立;也不得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或合并若干州的一部分組成新州。”美國現有50個州。其中,除最初的13個州外,有佛蒙特、肯塔基、田納西、緬因、西弗吉尼亞是先后分別經過紐約、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馬薩諸塞和弗吉尼亞同意后獨立出來,作為新州加入聯邦的,另外還有32個州則是通過戰爭、購買或西進移民,先建立領地或準州,后被國會同意接納加入美國的。新州加入后,與原來的州地位平等。美國的國旗星條旗,就是這一原則的反映。
美國國旗圖案由條和星組成。所謂“條”,即13根紅白相間的彩條,象征最初的13個創始州,所謂“星”,即國旗的左上角的50顆星,有多少個州,就有多少顆星,每接納一個新州,增加一顆星。
⑦各州有權選擇自己的政府形式。憲法規定聯邦應保證各州實行共和制政體,保證各州不受侵略,并應州的要求派軍隊平定叛亂。憲法還禁止各州授與貴族爵位。
國會在決定接納新州前,必須確認該州已經建立了共和制政府,但是,在此前提下,各州可制定自己的州憲法,有權選擇和組織任何形式的政府。現美國各州均選擇了大體相同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州設州長、州議會、州法院,分別掌握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
但實際上,具體制度各州有很大差別,如州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但內布拉斯加州實行一院制,州長的任期和職權也不盡相同,各州以下的政府設置也有很大差別。州法院是與聯邦法院相獨立的法院系統,無從屬關系,只在司法管轄范圍上有所分工。
(責任編輯:康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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