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職業技術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三條院校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2954。
第五條學院地址:
校本部:汕頭市濠江區東湖;郵政編碼:515078
金園校區:廣東省汕頭市金園路23號;郵政編碼:515041
新津校區:廣東省汕頭市珠池外充公(汕充公路48號);郵政編碼:515041。
東墩校區:廣東省汕頭市南墩蛇針路8號;郵政編碼:515041
第六條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院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院隸屬單位:汕頭市政府;學院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
頒發學歷證書學院名稱:汕頭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院畢業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院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及學院其他層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條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錄取批次:按生源省公布的錄取批次進行錄取。面對廣東省招生的專業在第三批A線、高職"3+證書"類錄取。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院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原則及辦法,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3+證書"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提出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學院將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我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條專業分檔時按"分數優先"原則,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從高到低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志愿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總分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未達到錄取標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合作辦學專業優先錄取填報該類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我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按省術科統考成績×60%+高考文化成績×40%=總成績計算,然后按總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術科類(包括體育、音樂、美術)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先院校志愿優先,在院校志愿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分數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條報考我院文科類、理科類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廣東省,報考我院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六條對省招生辦公室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院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學院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院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院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院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退學處理。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住宿費:每生每年500-1000元。
第八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1.國家獎學金:按國家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及獎學金標準發放,獲獎者每人每年8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者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3.助學金:按廣東省下達的助學金標準發放,獲獎者每生每年3000元。
4.學生綜合測評獎學金:每年度評選一次,獎項為學生個人綜合測評一、二、三等獎,獎金分別為600元、400元、200元。
5.其他各類社會的獎、助學金。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汕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監察小組
聯系人:夏曉忠
監督電話:0754-83582512
傳真:0754-83582500
電子郵箱:szyjcs@126.com
第三十三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4-88607737、88630402
傳真:0754-88607737
電子郵箱:szyzsb1@163.com
學院網址:http://www.stpt.edu.cn
招生網址:http://www.stpt.edu.cn:8080/web/gxb/zsxx/
(責任編輯:康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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