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學院2016年招生簡章

2016-10-27 22:48:55 來源:高考派

   為了保證紅河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紅河學院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一、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性質和頒發證書

  1.學校全稱:紅河學院

  2.部標代碼:10687

  3.辦學層次:本科

  4.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5.辦學性質:公辦

  6.學校地址: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郵編:661199

  7. 學校網址:http://www.uoh.edu.cn

  8.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紅河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紅河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二、組織機構

  1.紅河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決策、審議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紅河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3.紅河學院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的監督下進行。

  三、計劃

  1.按照教育部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專業計劃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

  2.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發布。

  3.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

  4.我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均衡各省(區、市)生源質量。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

  5.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四、錄取規則:

  1.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水平,擇優選拔人才。

  2.紅河學院在調檔時,認可生源所在省(區、市)的政策性加分;對符合降分條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一規定執行。

  3.紅河學院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體育類分類錄取考生。

  4.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錄滿,則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5.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6.各專業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7.藝術類專業,組織校考的省份認可校考成績;未組織校考的省份認可該省該專業或專業類統考(聯考)專業成績。

  8.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文化、專業成績雙上線情況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若考生專業成績相同,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者。

  9.凡報考英語、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由各省(區、市)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語考試,合格者方能填報專業志愿。

  10.我校泰語、越南語、緬甸語、柬埔寨語、老撾語等小語種專業采取“1+3”的培養模式(即第一學年學生到對應國家的大學學習,后三年在紅河學院學習,實習階段在對應國家或國內,學生第一年出國前在本校學習約2個月,按實際發生費用繳付學校)。第一學年在對應國家學習期間的費用由學生直接交付對應國家學校,不同國家收取的費用不同。出國護照由考生入學前在生源地自己辦理;出國簽證、出境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國際旅行健康證、一次往返出入境接送由紅河學院負責統一辦理和組織,費用自理。

  11.專升本專業面向云南省高等專科學校招收優秀應屆專科畢業生,錄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下發的文件規定執行。

  12.免費師范生僅招收紅河州籍考生,畢業后須回定向縣工作。

  13.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五、其他

  1.收費標準:學費執行云南省高等院校招生收費標準;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400-1200元。

  2.學校為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爭先創優,設立了“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紅河學院獎學金”、“校長獎學金”等獎學金。

  3.學校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開通“綠色通道”,構建“獎、貸、助、補、減”等為主線的幫困助學育人體系。

  六、附則

  1.本章程通過我校陽光招生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2.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紅河院將制定相應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3.本章程由紅河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康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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