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規定
為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積極穩妥推進高考改革,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防止“投機報考”,維護我區考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報名組織機構及職責
各地普通高校招生報名組織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員會負責。普通高校招生報名組織工作機構設三級,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公辦普通中學,其職責分別為:
(一)各公辦普通中學具體負責組織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完整高中學籍并連續實質性就讀三年的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本縣(市)所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領導、指導和協調本地區考生的報名工作,同時負責:
1.組織(一)、(二)條規定之外的民辦中學的應、往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往屆畢業生,由疆外轉入疆內就讀普通高中的畢業生,疆內其它學校轉入就讀普通高中的畢業生和“其他考生”的資格審查、報名、體檢、政審及具體信息的采集工作。
2.處理各縣(市)招辦和公辦普通中學在報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問題。
3.對各公辦普通中學、縣(市)兩級機構的報名結果進行復審。
4.編發考生普通高考報名序號。
各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對本地區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各縣(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對本縣(市)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地、州、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各公辦普通中學對本縣(市)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三級普通高考報名組織機構的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實行各級組織機構主要領導負責制和具體工作責任人“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關于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當年普通高考報名的人員除須符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疆出生落戶考生報名條件
1.考生本人新疆出生落戶,考生本人及父母戶口長年在新疆,沒有遷出新疆的經歷。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在外省區就讀,并獲得外省區普通高中學籍的,須有考生就讀中學所在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帶有學籍號的普通高中應屆畢業證明及經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審核認定的考生就讀所在省區省級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4.在外省區就讀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往屆畢業生(含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下同)須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中等職業學校考生報名審查登記表》(附件9),并由就讀學校及其學籍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學籍后,到戶口所在地的地、州、市招生辦公室報名。
(二)非新疆出生落戶考生報名條件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含普通高中、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三年(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并且有在新疆就讀三年的學籍檔案。普通高中畢業生須有連續三年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學籍須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注冊且第三學年實習階段必須在新疆。中等職業學校往屆畢業生還須有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發的畢業證書。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按距離當年高考的時間計算,下同)。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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