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農林大學高考招生簡章(2)
3.錄取到中加合作班專業的考生,應有填報該專業志愿、或有填報中加合作班任一專業并服從專業調劑。生源不足時,由學校決定是否電話征求部分無法錄取其他專業的考生意見,在要求的上載時間前,錄取符合條件并明確表示愿意錄取到中加合作班專業的考生。閩臺合作專業錄取時也按此規則執行。
4.相同專業志愿出現同分考生時的錄取原則:投檔分有體現小數點位次的,按投檔分從高到低錄取;投檔分沒有體現位次的,江蘇省按“先分數后等級”執行,其它省按該省平行志愿批次的科目順序,對單科成績逐一排序確定錄取順序。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參照福建省平行志愿科目排序順序執行,即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其他情況由學校集體研究決定。
五、其他
1.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參見省招生部門公布信息;學費標準參見閩價費〔2013〕176號、252號,閩價費〔2015〕201、286號,閩價費〔2004〕16號等相關文件,如學費標準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標準執行;退費辦法按閩農林大財字〔2008〕9號文件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就讀地點以我校錄取通知書為準。
2.新生入學體檢復查后遺留問題的處理,學校按有關規定執行。
3. 學生入學取得學籍,可根據學校轉專業政策提出轉專業申請,學校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錄取安溪茶學院的學生轉專業參照學校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并限在安溪茶學院內各專業間互轉(不包括其它學院第一年在安溪茶學院校區就讀的學生)。
4. 福建省鄉鎮農技推廣緊缺專業定向委培生面向戶籍在定向縣(市、區)、且在該縣(市、區)報名并參加高考的考生招生。考生錄取后,需在入學注冊前與戶籍所在縣(市、區)農業局、公務員局簽訂委托培養協議,并持定向培養協議入學,未簽訂協議者,取消錄取資格;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間,不得轉學、轉專業;畢業后定向回戶籍縣的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就業,在聘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不少于5年。(詳見閩教學〔2013〕17號文件要求)。
5.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調整而需要變更的,學校將在招生辦網站公布變更內容。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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