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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四、報名資格審查
(一)學籍及連續就讀情況審查由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及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考生,打印《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學籍及 連續就讀情況審查表》,由就讀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驗學籍及連續就讀情況,班主任、學校校長、學籍管理部門負責人分別審核簽字。
(二)戶籍審查由當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負責。截至到2016年9月1日考生戶籍變更不足三年的和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的,打印《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戶籍審查表》,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逐一審驗并出具具體的審核結論。
(三)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及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考生,報名時應按要求提供家長從業、居所、納稅或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材料,打印《2016年普通高 校招生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及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考生家長具備條件審查表》,由人社、稅務、房產、蘇木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單位)出具審核結論。
(四)各旗縣招生考試機構要認真核對考生本人父母的民族成份,考生本人民族成份與父母雙方民族均不符的,打印《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民族成份審查表》,由公安、民委等相關部門出具審核結論。
(五)報考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簡稱國家專項計劃)、農村學生單獨招生(簡稱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簡稱地 方專項計劃)的考生,資格審查暫按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做好我區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內教辦字〔2015〕29號)的相關要求執 行。若教育部本年度文件規定的報考條件有調整,則按新的報考條件執行。
(六)對需核查學籍及連續就讀情況、戶籍、家長具備條件和民族成份等情況的考生,其審驗資料(包括戶口簿原件等)須留旗縣招生考試機構備查。此類考生應在報名現場確認前,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證明材料,協助完成相關核查工作,否則,不予現場確認。
(七)報名期間,考生報名信息將與高中(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等,下同)學籍注冊信息、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籍注冊信息、往年的報名信息等進行校 驗;報名結束后,考生報名信息將與公安部門的戶籍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社保信息、稅務部門的納稅信息等進行校驗。根據校驗情況,自治區教育招生 考試中心在報名結束后于2016年1月15日前將需要重新核查報名資格的考生數據下發各盟市,各盟市務必于2016年3月15日前上報核查結果。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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