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殘疾人參加高考管理規定(暫行)
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室
關于轉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浙教辦考〔2015〕84號 ZJSP04-2015-0006
各市、縣(市、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局、殘疾人聯合會:
現將《教育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教考試〔2015〕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參加高考并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需在高考(含高考選考科目考試、三項考試)報名時向報名地考試招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格式見《暫行規定》附件2)。
二、報名地考試招生機構要根據《暫行規定》要求,組織專家組對申請考生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于報名截止日后5個工作日內,由各市級考試招生機構審核匯總報省教育考試院。專家組及評估要求如下:
(一)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由本級考試招生機構、殘聯、衛生(高考體檢)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
(二)專家組須對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現場確認,確保真實準確。
(三)專家組綜合評估報告需載明考生申請基本情況、專家組對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現場確認結果,結合考生殘疾程度,提出提供考生考試相關合理便利意見。
三、根據專家組書面評估報告(必要時經省組織專家組復核確定),省教育考試院形成《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于報名截止日后12個工作日內送達考生。
四、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可從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五、省教育廳根據書面復核結果形成復核意見,并于考試開始10日之前送達考生。
各地要按照《暫行規定》及本通知要求,做好殘疾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工作。各級殘聯組織要配合當地教育部門、考試招生機構做好殘疾考生綜合評估、輔具器具提供等工作,切實維護殘疾人的權益。
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室
2015年9月16日
附件:教育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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