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規定2013年高考違規將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西藏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進行了強調。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根據相關規定,考生入考場參加考試,除準考證、二代身份證外,其他任何物品包括各種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設備、各類計時工具(如手表、電子表等)、錄放設備、涂改液均不準帶入考場,否則將被視為違規。
違規
西藏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進行了強調,考生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如有作弊、替考、擾亂考場秩序等行為,將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取消相應科目考試成績、一定時間內不得參加考試等處理。
違規但尚未構成作弊
該科成績也將被取消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考試違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該科考試成績將被取消。另外,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和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該科考試成績也將被取消。
考生違規情節嚴重
給予1至3年停考處理
考生如有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將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生有組織團伙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和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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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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