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廣東高考平行志愿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2)
第五章 投檔原則、順序及錄取
第十二條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時,按院校志愿組順序投檔。即先進行第一院校志愿組投檔錄取,第一院校志愿組錄取結束后,再進行第二院校志愿組投檔錄取。
第十三條每個院校志愿組實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檢索,排序高的優先檢索,再按考生填報的A、B、C等院校志愿依次逐個檢索投檔。即投檔時,分文史類、理工類將考生按排序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檢索,然后按志愿順序依次檢索考生填報的A、B、C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檔條件,則投檔A志愿院校,如果達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檔條件,則繼續檢索后續的B志愿……依此類推。考生檔案一旦投出,不再檢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條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分預投檔和正式投檔。預投檔在第一院校志愿組正式投檔前進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況;正式投檔為高校提供考生電子檔案。
第十五條每批次的預投檔在正式投檔前2天進行,省招生辦公室按既定投檔原則進行兩次預投檔。第一次預投檔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況,高校據此決定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并及時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意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反饋的意見,調整投檔比例和計劃,進行第二次預投檔,供各招生院校最終確定招生計劃和投檔比例。預投檔時,只向高校提供生源總人數及預投檔分數線,不提供考生具體名單。預投檔時,投檔比例為1:1.05。
第十六條預投檔后,高校須在正式投檔前確定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并上報省招生辦公室。未按時上報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的高校,省招生辦公室正式投檔時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計劃以1:1比例投檔(下同)。
第十七條正式投檔時,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條投檔原則進行投檔。即根據考生排序情況,從高到低逐個檢索考生,排序高的優先按其院校志愿從A院校到C院校的順序依次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中一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檔。
第十八條平行志愿投檔各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為一次性投檔,缺檔院校不即時補檔,待下一組志愿或征集志愿時再行投檔。
第十九條第一組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進行第二組院校志愿的投檔、錄取。第二組院校志愿投檔時不再預投檔,按缺額情況1:1比例投檔。第二組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視情況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條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組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缺額情況,以及填報征集志愿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報征集志愿后,組織高校錄取。
第二十一條征集志愿錄取時不再進行預投檔。投檔時,在填報征集志愿資格線上,按平行志愿投檔原則,以1:1比例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如院校投檔線低于原公布最低錄取分數線,則該投檔線為該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二條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錄取過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且缺額較大的,省招生辦公室視情況組織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條報考少數民族班和各類預科班的考生,于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檔結束后進行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根據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相關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進行審閱,擇優錄取。高校錄取時要做到公開、透明,慎重確定考生的錄取或退檔,并按規定時間上報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錄取期間,高校不得隨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項承諾。對錄取或退檔考生,由高校負責解釋,由此引起的遺留問題,高校必須妥善解決、處理。
第二十五條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相關招生政策對高校上報的擬錄取、擬退檔考生名單予以審核,符合錄取政策的予以確認錄取,不符合錄取政策或有疑義的,退回高校再次審議。經省招生辦公室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特殊類型招生投檔錄取辦法
第二十六條報考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且符合相關高校招生錄取條件的考生,必須填報相關高校志愿。相關高校應在相應批次正式投檔前一天,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合格考生名單。省招生辦公室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和高校錄取原則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投檔給有關高校。高校應在正式投檔前,完成錄取,并將不錄取考生電子檔案退回省招生辦公室,以免影響考生該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檔、錄取。
第二十七條報考高校自主招生,且符合相關高校自主招生公示條件的考生,必須填報相關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省招生辦公室進行第一次預投檔前,同時將經公示符合高校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電子檔案投檔給有關高校,由高校擇優錄取。高校自主招生的照顧錄取分數線,原則上為第一次預投檔的最低分數線。高校應在預投檔期間確定自主招生錄取名單,并將不錄取考生電子檔案及時退回省招生辦公室,以免影響考生該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檔、錄取。
第二十八條在我省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語種、運動訓練及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等高校,由高校確定錄取名單后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錄取。
第二十九條各高校招收特殊類型考生,錄取時由高校單獨增加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考生網上填報并經確認的志愿,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條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應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向社會廣泛開展"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的主要特點、實施辦法、相關政策規定等的宣傳、解釋,以及考生填報志愿的咨詢指導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境。
第三十二條錄取進程如出現未作規定的特殊事項,由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場錄取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編輯推薦:
報名咨詢電話:010-51291357 51291557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